• 索 引 号:shagnwuju/2023-00063
  • 发布机构: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3年中央财政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清水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规范、高效原则,使用和监督支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确定、拨付和项目跟踪监管、全面验收等工作,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补齐县域商业体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促进发挥城区和乡镇枢纽、节点作用,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具体内容包括: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期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符合支持方向实际投入金额的50%。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工程、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此外,应与发改部门安排中央及省级基建投资事项、农业部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等方面加强衔接,在项目资金安排前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避免重复投入。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

商务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管理制度,细化申报条件、明确评审内容,完善验收标准。

项目申请单位和商务局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条 已批准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程序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省商务厅批准。

第十 所有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须通过商务部“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 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商务局初审后报财政局审批并按照标准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应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 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商务局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商务局定期向市商务局省商务厅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十 商务局、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商务、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具体绩效管理工作。结合专项资金支持金额,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按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加强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商务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市商务、财政部门。

第十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收回专项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