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cjgj/2021-00002
  •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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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依据
发布日期:2019-03-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商标兴县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涉及市场监管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并组织实施,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负责县域内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全县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督办查处重大案件,规范市场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加强消费环境建设。

(五)负责质量宏观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和指导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工作。

(十)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二)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的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质量抽检。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

(十八)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战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做好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 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县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投诉专线。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下达的价格改革政策及定价方案。负责全县价格总水平的宏观监测,发布重大价格信息。根据政府定价目录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权限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落实收费许可证制度。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盐业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产业政策,负责组织编制盐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等职责统一规划和监管煤炭交易市场和集中配送体系、煤炭监督管理职责。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食盐市场监督执法。负责组织煤炭专营市场、二级配送网点、燃煤锅炉及相关工业企业用商品煤煤质的抽检,并对违法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商品煤进行依法查处,及时将煤质检验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3.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4. 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植物疫病防控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统筹协调局党组决议事项的执行和落实,负责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绩效考核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督办答复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审计、债务清理、非税收入、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财务档案、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制装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各类人才的培养教育、退休干部管理和市场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和干部政治思想教育、作风建设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及后勤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股。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并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承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工作。制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管领域新闻发布和宣传管理工作,协调新闻单位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培训及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全系统政务信息的报送和宣传。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股。在县委组织部、县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委的统一领导下,承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责任,指导各基层党建工作站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四)安全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拟定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局应急管理工作,拟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以下统称有关产品质量)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处置意见。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处置。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食品安全过程监管中重大问题,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股)。分析掌握全县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餐饮服务,下同)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度措施,配合查处特殊食品相关重大行为。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制定全县快速检测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县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负责监督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推广、应用和运行。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负责指导全县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股。拟定药品、化妆品安全、医疗器械(第二、三类,下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零售及使用环节和化妆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监督指导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零售、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制度。配合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样并定期发布质量公告,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实施和指导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环节现场检查。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依权限承担药品零售及使用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上报、评价工作。

(七)行政审批股。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统一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等事务,集中负责行政审批、食品经营生产消费许可、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负责实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的开展。负责政务大厅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市场主体规范化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档案的管理及整理。承担县个体私营协会的日常工作。

(八)网络经营监督管理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各类市场及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开展农资市场及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九)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县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信息公示以及年报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指挥中心)。负责推进12315投诉举报平台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管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做好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防护;负责来人、来信、来电、网络等投诉件的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协调、结果反馈,受理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县消费者协会日常工作。

(十一)质量监督管理股。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质量提升工程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计量标准和认证认可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合格确认和计量咨询服务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指导服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指导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贯彻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指导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股(商标专利监管股)。拟订全县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县以及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全县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办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涉外事宜;组织指导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使用活动;承担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的筛选推荐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十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检查工作;承担和指导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打击传销和扫黄打非、防艾禁毒、反走私执法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开展广告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监审工作;配合开展反垄断有关工作。

(十六)盐政管理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盐业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全县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和指导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盐业重大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7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