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及报告的信息化建设。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可根据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确定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及其他经营业态的许可、报告和备案权限。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实施,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地址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场所与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所载明地址不一致的,集中用餐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的地址可以作为经营场所。
第五条 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六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自动设备销售食品经营者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自动设备制售食品经营者等具体业态。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校外托管机构食堂和其他食堂等具体业态。
具体业态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其中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食品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对应多种主体业态的,主体业态以经营面积较大的经营项目确定;各具体业态经营面积相同的,主体业态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经营项目确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从事特殊食品销售、散装熟食销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及仅从事简单制售的,应当在相应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第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除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之外,还从事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自制饮品等制售的,应符合相应的餐饮服务制售类许可审查要求,具体经营项目按餐饮服务对应的经营项目申请。
第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根据申请业态对照现场核查表(见附件)进行现场核查。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实施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可以存在合理缺项。
现场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可对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食品仓库等拍摄照片或者影像,并归入食品经营许可档案。
远程核查可作为现场核查的方式之一,远程核查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以下申请可免于现场核查:
(一)新申请或变更食品经营项目为食品经营管理的;
(二)新申请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的;
(三)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等即时办理的;
(四)经营项目减项的;
(五)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新申请连锁门店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已登记注册1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已获得许可的直营门店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各门店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标准一致);
(六)餐饮连锁企业新申请连锁直营门店的(在全省范围内已有3家及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原料、统一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承接集体聚餐的大型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较高的主体业态);
(七)经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估,认为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可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
符合本条第(一)(二)(五)(六)项未实施现场核查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许可证发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者实施首次监督检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第(七)项免予现场核查的情形适时开展评估,经评估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上升不再适用免于现场核查的,应当恢复实施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销售、供应散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者取得非简单制售类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标注简单制售类经营项目。
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中央厨房食品制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与制作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各专间面积≥10㎡,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500-1000㎡的,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1001-1500㎡的,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1501-2000㎡的,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7;面积大于2000㎡的,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的10%;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10%;各专间面积≥10㎡,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第十四条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清洁的留样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当对应申请热食类食品简单制售、冷食类食品简单制售、自制饮品简单制售等经营项目,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除外。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简单制售的,应当设立简单制售加工处理过程所需的场所或区域,使用面积应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设置专用场所的,应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
仅申请简单制售的,应设置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区、食品容器及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设施。根据加工制作流程,可简化或不设置初加工场所、切配场所和烹饪场所。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企业,需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应含有餐饮服务管理。
集中用餐单位应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供餐能力是否与本单位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进行审核。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第十八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经营种类、销售方式、网络经营情况、自动设备摆放地址、连锁经营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注销原备案,重新办理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第十九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展销会名称、地址、起止日期、食品经营区域布局图及各分区经营项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展销会联系人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条 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或者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跨省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跨省投放设备区域或跨省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区域、企业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等。
报告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从事网络经营、有外设仓库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可以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报告,也可以在开展相关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建网站网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及网址等信息。
食品经营者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省内和省外)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仓库名称、地址、面积、冷藏冷冻面积、联系人信息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学校、托幼机构的名称、地址、供餐人数等。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自营改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改为自营,或者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
食品经营者专间或专用操作区改变位置,食品处理区改变原料进入、食品制作、成品供应流程的视为符合《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报告内容应包括变化后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
第二十三条 食品贮存场所、自动设备放置地点省内跨区域设置的,原发证(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及时向食品贮存场所、自动设备具体放置地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除遗失)、注销时,应在领取新证时交回原证(正、副本)。
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可同时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示平台或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主体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许可机关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无需公告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0㎡以上(不含2000㎡);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2000㎡(不含200㎡,含 2000㎡);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200㎡(不含30㎡,含200㎡)。
(二)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指不通过实体门店销售,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模式销售,以零售为主且有食品贮存、展示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三)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以上(不含500㎡);中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小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0~150 ㎡ (不含60㎡,含150㎡)。
(四)散装熟食,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工制作,并在经营过程中以散装形式销售的熟食制品。
(五)热食类食品简单制售,指食品加工过程中无初加工、切配等环节,仅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进行简单热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可即时食用的行为。
(六)冷食类食品简单制售,指食品加工过程中经过简单初加工、切配等环节,对食品原料、预包装即食食品进行拆封、调味、摆盘,以及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提供给消费者可即时食用的行为。
(七)自制饮品简单制售,指饮品加工过程中仅进行简单调配、冲泡、分装后,提供给消费者可即时饮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办法》和《通则》的细化、补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按照《办法》《通则》及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的受理、审查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许可或备案变更、延续、注销或补证的,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附件:
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餐饮服务)
2.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4.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销售)
5.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自动设备)
6.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简单制售)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餐饮服务)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核查日期:
说明:1.核查事项符合要求在“核查结果”栏内画“√”,不符合要求画“×”,根据现场实际可合理缺项,画“○”。
2.本表共59项,其中关键项26项,重点项23项,一般项10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判定原则:关键项不符合数=0,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10,则判定为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否则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核查日期:
核查事项 | 核查标准 | 编号 | 重要性 | 核查结果 | 备注 |
人员要求 | 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 | *** |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2 | *** | |||
管理制度 | 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以及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 3 | *** | ||
选址 | 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 4 | *** | ||
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 | 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主食制作、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检验室(委托检验除外)、内包(分装)间、外包间、清洁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有害物品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不同清洁程度作业区应独立分离或分隔。 | 5 | *** | ||
禁止在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立饲养、宰杀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6 | *** |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制作、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7 | *** | |||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 8 | *** | |||
生制半成品包装、热制半成品包装、即食食品包装或分装分开设置,即食食品冷却和包装或分装应设置在专间内,热制半成品冷却和包装、生制半成品包装可设置在专用操作区内,宜分别设置外包装箱消毒和其他餐用具清洗消毒间。(半成品要求针对中央厨房) | 9 | *** | |||
有相应的冷藏(冻)、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 10 | ** |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11 | *** | |||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12 | * | |||
加工用水 |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 13 | *** |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水,应通过符合要求的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 14 | *** | |||
初加工(粗加工、切配)场所 | 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场所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 15 | ** | ||
应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相符合的原料清洗水池和操作台,水池数量或容量和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的原料清洗池以及操作台应分开设置,并保持适当距离。 | 16 | ** | |||
切配荤食类、蔬菜类、水产类的刀具、砧板等用具应分开设置,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应配置刀具砧板专用消毒设备。 | 17 | ** | |||
烹饪 蒸煮场所 | 烹饪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烹饪、蒸煮区域应相对独立。 | 18 | ** | ||
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相关设施便于清洗和更换。 | 19 | ** | |||
餐用具 清洗消毒场所 | 分别设置独立的餐用具和配送箱清洗消毒场所。 | 20 | *** | ||
配备能正常运转且满足需要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消毒设施不能满足所有餐用具同时消毒时,设有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并明显标识用途。 | 21 | ** |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应为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清洗水池分开,明显标识。 | 22 | *** | |||
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料原因采用化学消毒的,设有3个专用水池,并明显标识用途,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即食食品分装容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应专用。 | 23 | *** | |||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 | 24 | ** | ||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易积水,排水方向应从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排水沟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洁。 | 25 | *** | |||
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 | 26 | ** | |||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 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 27 | ** | ||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 28 | *** | |||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 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 | 29 | ** | ||
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气较多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 | 30 | * | |||
洗手消毒设施 |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 31 | ** | ||
洗手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并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 32 | * | |||
采光照明设施 | 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不应改变食品感官色泽。食品处理区内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的,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 33 | * | ||
废弃物暂存设施 |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容器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废弃物容器与食品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34 | *** | ||
仓库和 食品贮存场所 |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仓库分开或分区域设置。 | 35 | *** | ||
仓库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够做到隔墙离地10cm以上,设置足够数量的食品级收纳箱,并配有标识标签。 | 36 | ** | |||
冷藏、冷冻库(柜)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37 | *** | |||
除冷库外的仓库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 38 | * | |||
冷冻(藏)库(柜)设可正确指示库(柜)内温度的温度计。 | 39 | * | |||
更衣室 | 更衣室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设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应分别设置一次更衣室和二次更衣室。 | 40 | ** | ||
面积应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更衣(鞋)、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 41 | ** | |||
卫生间 | 卫生间不设在食品处理区,出入口不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且厕所门不能正对食品处理区。 | 42 | *** | ||
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并设有防臭气水封。 | 43 | * | |||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及时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 44 | * | |||
食品添加剂 |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食品添加剂存放专柜,配备称量工具。 | 45 | ** | ||
专间(冷却、包装、分餐、消毒餐饮具二次分拣)) | 专间面积能满足加工需要。 | 46 | *** | ||
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设置阻隔式鞋柜;有员工洗手(龙头为非手动式,宜提供温水)、干手、消毒、更衣和通过式风淋设施;有空气、工作服、工作鞋消毒设施。 | 47 | ** | |||
应设置独立的空调设施和与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并配备环境温湿度计。 | 48 | *** | |||
食品烹饪后需冷冻(藏)方式保存的食品,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冷却设备。 | 49 | ** | |||
门应能及时关闭,仅供包装员进出;食品传递使用可开闭的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不设置其他门窗。 | 50 | *** | |||
应配备专用的工用具和清洁用具的消毒设施。 | 51 | *** | |||
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 52 | *** | |||
废弃物容器为非手动带盖式,有明显标识,存放位置不影响食品加工。 | 53 | ** | |||
专用操作场所 | 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 54 | *** | ||
入口处设置人员洗手消毒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式。 | 55 | *** | |||
排水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带水封;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 56 | ** | |||
运输配送 |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及设备,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消毒;车辆应配备控温设备,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 57 | *** | ||
配送和装配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 58 | ** | |||
食品检验 | 自行检验的,应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 | 59 | *** | ||
自行检验的,应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60 | *** | |||
食品留样 | 配备能满足需要的专用留样冰箱,配置称量工具。 | 61 | ** | ||
密封的留样容器,数量能满足经营品种的需要。 | 62 | ** | |||
留样容器无毒无害,易清洗消毒,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63 | ** | |||
核查 人员 意见 | 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关键项 项,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 核查结论:□符 合 □不符合 | ||||
综合判定结论:(此处为排除法选择,对不允许经营的项目予以划除,如生食类食品制售) 1、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不含特殊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 2、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3、食品经营管理: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
核查人签名: 、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核查事项符合要求在“核查结果”栏内画“√”,不符合要求画“×”,根据现场实际可合理缺项,画“○”。
2.本表共63项,其中关键31项,重点项24项,一般项8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判定原则:关键项不符合数=0,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8,则判定为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否则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3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核查日期:
核查事项 | 核查标准 | 编号 | 重要性 | 核查结果 | 备注 |
人员 要求 | 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 | *** |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2 | *** | |||
制度 | 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以及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 3 | *** | ||
选址 | 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 4 | *** | ||
场所设置和布局 | 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有害物品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 5 | *** | ||
场所设置和布局 | 禁止在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立饲养、宰杀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6 | *** |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7 | ** | |||
有相应的冷藏(冻)、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 8 | ** | |||
制售冷荤和冷加工糕点等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应分别设立单独的操作专间,其传递窗应靠近就餐场所。 | 9 | *** | |||
食品处理区使用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0m2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设立专间。 | 10 | *** | |||
食品处理区面积小于30m2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设立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域。 | 11 | *** | |||
自制饮品制售,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现场制作热加工糕点类食品的,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 12 | *** |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13 | ** | |||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14 | * | |||
加工用水 |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 15 | *** | ||
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的用水,应通过符合要求的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 16 | *** | |||
粗(初)加工场所 | 有初加工过程的,其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荤、素、水产品等初加工区域相对独立。 | 17 | ** | ||
应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相符合的原料清洗水池和操作台,水池数量或容量和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的原料清洗池以及操作台应分开设置,并保持适当距离。 | 18 | ** | |||
切配荤食类、蔬菜类、水产类的刀具、砧板等用具应分开设置,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应配置刀具砧板专用消毒设备。 | 19 | ** | |||
烹饪 蒸煮场所 | 烹饪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烹饪、蒸煮区域应相对独立。 | 20 | ** | ||
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相关设施便于清洗和更换。 | 21 | ** | |||
以柴草、煤为燃料的农村学校食堂应设置隔墙灶。 | 22 | ** | |||
餐用具 清洗消毒场所
| 设置独立的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面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 23 | *** | ||
配备能正常运转且满足需要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消毒设施不能满足所有餐用具同时消毒时,设有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并明显标识用途。 | 24 | ** | |||
应配备物理消毒设施,因材料原因采用化学消毒的,设有3个专用水池,并明显标识用途,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 | 25 | *** |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清洗水池分开。 | 26 | *** | |||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 | 27 | ** | ||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易积水,排水方向应从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排水沟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洁。 | 28 | ** | |||
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 | 29 | *** | |||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 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 | 30 | ** | ||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 31 | *** | |||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 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 | 32 | ** | ||
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气较多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 | 33 | * | |||
洗手消毒 设施 | 食品处理区人员入口设置洗手设施。 | 34 | ** | ||
洗手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并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 35 | * | |||
采光照明 设施 | 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不应改变食品感官色泽。食品处理区内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的,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 36 | * | ||
废弃物 暂存设施 |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容器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废弃物容器与食品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37 | *** | ||
仓库和 食品贮存场所
|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仓库分开或分区域设置。 | 38 | *** | ||
仓库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收纳箱等,并配有标识标签,其结构及位置能够做到隔墙离地10cm。 | 39 | ** | |||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40 | *** | |||
除冷库外的仓库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 41 | * | |||
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 42 | * | |||
食品 留样 | 配备能满足需要的专用留样冰箱,配置称量工具。 | 43 | *** | ||
配备密封的留样容器,数量能满足经营品种的需要。 | 44 | *** | |||
留样容器无毒无害,易清洗,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45 | *** | |||
专用操作场所 | 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冷藏设施、消毒设施、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应专用。 | 46 | *** | ||
入口处设置人员洗手消毒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式。 | 47 | *** | |||
废弃物容器应为非手动带盖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 48 | ** | |||
专间
| 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供专间人员使用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式。 | 49 | *** | ||
专间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能及时关闭;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 50 | *** | |||
应设置独立的空调设施和与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并配备环境温湿度计。 | 51 | *** | |||
专间的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等均需专用。 | 52 | ** | |||
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 53 | *** | |||
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有明显标识,存放位置不影响食品加工。 | 54 | *** | |||
至少设置1个水池。 | 55 | ** | |||
更衣室 | 更衣室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入口处设置洗手、干手、消毒等设施。 | 56 | * | ||
卫生间
| 卫生间不设在食品处理区。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不宜直对就餐区。 | 57 | *** | ||
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 | 58 | * | |||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并设有防臭气水封,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及时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 59 | * | |||
食品添加剂 |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食品添加剂存放专柜,配备称量工具。 | 60 | ** | ||
核查 人员 意见 | 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关键项 项,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 核查结论:□符 合 □不符合 | ||||
综合判定结论:(此处为排除法选择,对不允许经营的项目予以划除,如生食类食品制售) 1、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不含特殊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 2、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3、食品经营管理: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
核查人签名: 、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核查事项符合要求在“核查结果”栏内画“√”,不符合要求画“×”,合理缺项画“○”。
2.本表共60项,其中关键项31项,重点项20项,一般项9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判定原则:关键项不符合数=0,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8,则判定为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否则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4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食品销售)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核查日期:
说明:1.核查事项符合要求在“核查结果”栏内画“√”,不符合要求画“×”,合理缺项画“○”。
2.本表共36项,其中关键项15项,重点项13项,一般项8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判断原则:关键项不符合数=0,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3则判定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否则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5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食品自动设备)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核查日期:
说明:1.核查事项符合要求在“核查结果”栏内画“√”,不符合要求画“×”,合理缺项画“○”。
2.本表共14项,其中关键项9项,重点项4项,一般项1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判断原则:关键项不符合数=0,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2则判定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否则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6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简单制售)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核查日期:
核查事项 | 核查标准 | 编号 | 重要性 | 核查结果 | 备注 |
人员 制度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1 | *** |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 2 | * | |||
选址 | 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3 | *** | ||
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 | 设立简单制售加工处理过程所需的相应操作间或场所以及设备设施,使用面积应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 | 4 | ** | ||
如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等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应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且冷藏设施、消毒设施、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应专用。 | 5 | ** | |||
场所内禁止设立饲养、宰杀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6 | *** | |||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洗、消毒等设备或设施。 | 7 | *** |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8 | ** | |||
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门、墙 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 9 | *** | |||
加工用水 | 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 10 | *** | ||
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的用水,应通过符合要求的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 11 | *** | |||
餐用具 清洗消毒 | 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置于保洁设施内;有明显标记。 | 12 | ** | ||
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 13 | ** | |||
废弃物暂存设施 |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14 | *** | ||
食品贮存 | 设置能满足食品材料贮存的货柜或货架,且应隔墙离地10cm以上;配备能满足食品材料贮存的冰箱等冷藏(冻)设施;其中冷藏(冻)柜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 15 | ** | ||
食品 添加剂 |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食品添加剂存放专柜,配备称量工具。 | 16 | *** | ||
核查 人员 意见 | 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关键项 项,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 核查结论:□符 合 □不符合 | ||||
综合判定结论:(此处为排除法选择,对不允许经营的项目予以划除,如生食类食品制售) 1、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不含特殊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 2、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3、食品经营管理: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
核查人签名: 、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核查事项符合要求在“核查结果”栏内画“√”,不符合要求画“×”,根据现场实际可合理缺项,画“○”。
2.本表共16项,其中关键项9项,重点项6项,一般项1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判定原则:关键项不符合数=0,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2,则判定为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否则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