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司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经营主体、社会投资者:
为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防范虚假住所登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县登记的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不再适用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应当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现就公司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5年3月1日起,办理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特指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材料要求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应当属于固定场所,填写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材料复印件。
(三)将住宅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虚假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四)公司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材料。。
(五)其他情形:属于经营性自建房的,提交经村委会(社区)、镇政府(街道办)核查签章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如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时,应在其他材料中上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将依法审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其他经营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可参照执行。
4.如有疑问,可致电话咨询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938—7110878
特此通告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