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甘肃京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甘肃京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甘肃京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经现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该行为构成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甘肃京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清水县市场监管局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938-7155924
联系地址:清水县水清路3号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