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sscjgj/2025-00011
  •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清市监罚公告字〔2025〕第2号
发布日期:2025-06-24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市监罚公告字〔2025〕第2


甘肃京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甘肃京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规定” 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516日起连续三十日发布《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已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公司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上述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公司住所,属于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地址信息骗取登记,其不具备开设公司的条件,且导致公示信息虚假,行政监管难以覆盖,更造成被冒用地址者较大困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我局认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上述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公司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xlsx


联系人:清水县市场监管局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938-7155924

联系地址:清水县水清路3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