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清市监罚公告字〔2025〕第3号
清水县杨子琴商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清水县杨子琴商店未在其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因在其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住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到经营者,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经本局调查确认,清水县杨子琴商店未在其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经责令整改,未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起连续三十日发布《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已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当事人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上述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清水县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0938-7155924
联系地址:清水县水清路3号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