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将《清水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
清水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等17部门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技术标准(试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5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联合测绘”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各项测绘服务整合成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做到部门之间成果互认共享、数据一致,避免重复测绘、多头测绘、数据矛盾,最大限度缩减测绘环节和时限。
二、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期基础地形图测量、权属界线测量、土地调查测量,规划放验线测量,竣工阶段规划竣工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绿化测量和产权办理阶段的房产测绘等须进行“联合测绘”,已实施部分测量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联合测绘”范围。
三、测绘标准
“联合测绘”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CH/T6001-2014)、《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住建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02〕74 号)相关规定。为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测绘单位须按照住建、自然资源、房产、人防等部门制定的测绘成果报告(书)范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四、资质要求
承接我县“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须为能承担相关业务测绘机构,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包括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人防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子项等)和不动产测绘(包括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子项)测绘资质。承接单位须在国家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允许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测绘活动。
五、收费标准
测绘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原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和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颁布的《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46号)、甘肃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批准文件的规定》(甘发改服务〔2011〕2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行收费。“联合测绘”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在参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指导价,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因低价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导致多方纠纷后果.
六、工作流程
“联合测绘”具体测绘流程如下:
(一)委托。建设项目联合测绘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阶段一次委托:
前期基础测绘。划拨土地在取得《划拨土地批准文件》,出让土地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开展工作;
规划放验线测量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开展工作;
项目房屋面积测绘及人防测绘。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开展工作;取得《规划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发后开展工作。
规划竣工测量在项目主体建成后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内容与测绘单位签订测绘服务合同(详见附件)。服务合同应明确各部门具体委托测量内容,各专项测量的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时限、计费标准以及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内容。
(二)备案。实施测绘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职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待合同签订后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三)测绘作业。测绘单位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相关职能都门,相关职能部门应与测绘单位一同进行实地查勘。
(四)成果报送。测绘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出具各个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成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将测绘成果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五)成果汇交。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七、测绘内容
测绘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出具纸质版、电子版测绘成果图,成果数据应符合国家“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 T—20257.1-2007)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一)前期基础测绘
地形测量:精确测绘用地范围内各类地形。包括:房屋、道路、河流、线路、山地、丘陵等地形要素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位置和高程,绘制现状地形图。
权属界线测量:界址点测量、 地籍调绘、面积测量、地籍图(宗地图)绘制。
土地调查测量:精确调查各类土地的现状位置、权属界址点的坐标、面积以及权属、用途、四至等基本状况。
(二)规划放验线测量
放线测量:依据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红线图)及建筑施工图,将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造物,准确测设到规划预定位置。
验线测量:包括建筑验灰线、建筑物地面层正负零验线、建设工程主体封顶核验,准确测绘建筑红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层正负零标高、形状、四至尺寸、层数等内容。(建设方提前通知施工方、监理方、测绘单位、监管部门参加)
(三)规划竣工测量
建筑工程类
1.实测总平面勘测图:按现状测绘各项地形要素、用地红线,标示用地红线内及周边不小于20米范围内现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包括道路、绿化、室外地坪标高、无障碍设施等);分期规划建设的应当包括分期规划建设范围及周边不小于10米范围内实际现状内容。
2.实测建筑单体勘测图:按现状测绘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结构)位置、层数、轮廓以及附属设施。
3.实测建筑单体竖向高度及高程:按现状测绘建筑竖向布局。
市政工程类
1.实测总平面勘测图:按现状测给各项地形要素,标示规划许可的建设道路桥梁中线、边线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勘测范围应当包括建设范围及周边不小于10米范围。
2.实测管线勘测图: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CJJ161-2017)规范,测绘现状管线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塔(杆)位置征点、管线特征点连接方向,标示与规划许可不符的内容及管线边线周边不小于10米范围的现状管线。
(四)人防工程测绘
人防测量应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出具测量成果报告书,成果内容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地理位置、地方坐标及现场测量情况;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及各防护单元(医疗救护工程、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等)、区域电站、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平面位置;防空地下室范围、各防护单元分界;防空地下室竖向标高;防空地下室所在位置地面投影的现状地形图;测绘报告附图中要将人防区域红粗实线框出;测绘报告上的日期、签字应齐全。测绘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其内容属于人防工程保密范畴,报告书除在人防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外,不能外传。
(五)绿化工程测绘
按实际现状测绘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的具体位置、轮廓、面积以及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六)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测绘应执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房屋代码编码规则》(JCJ246-201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住建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相关规定,形成《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不动产测绘成果实行备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量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不动产测绘成果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内容和形式,应符合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八、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合测绘”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改革工作。自然资源局要做好“联合测绘”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测绘工作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对存在成果质量不合格、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住建局、人防办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测绘业务指导,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开展。
(二)靠实工作责任。在本细则实施后,建设单位均应按要求推行“联合测绘”,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要准确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材料,测绘单位应对出具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动产、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测绘数据符合各行业部门要求。
(三)严格法律责任。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测绘数据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使用。造成数据泄露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清水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测绘合同(试行范本)
附件:
清水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测绘合同
(试行范本)
项目名称:
合同备案号:
签订日期:
清水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测绘合同
(试行范本)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承担土地测绘业务)
(承担规划测绘业务)
(承担房屋测绘业务)
承揽方(乙方)总牵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技术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项目
1.本合同约定的测绘项目位于:
由 开发建设。
2.项目名称、位置及面积等以审批方案为准。
第二条 测绘内容
1.承担土地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
的测绘内容为:
(1)地形测量: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地形测量;
(2)权属界线测量: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权属界线测量;
(3)土地调查测量: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土地调查测量。
2.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
(1)规划放线测量: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红线图、建筑施工图进行规划放线测量。
(2)依照建筑红线图进行规划验线测量。具体为验线、建筑物外廓轴线位置及+0标高验线。
(3)主体封顶核验测量。在建筑工程完工后,对建筑物高度和层数进行测量。
(4)规划竣工测量。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规划竣工及管线测绘。
(5)绿化工程测绘。按实际现状测绘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绿化面积核验)。
3.承担房屋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
绘内容为:
(1)房屋面积预测绘计算。以建设行政主管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为准,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规定,对房屋面积进行预测算,出具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2)房屋面积实测绘计算。房屋竣工后对于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规定,对房屋现状并结合施工图进行实地测绘,出具房屋面积实测绘报告书。
(3)房屋面积变更测绘计算。依据规划变更文件或违法建设处理文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审查通过的变更施工图为准,出具房屋面积变更测绘报告书。
(4)房屋分丘图(含人防工程)、平面图测绘(含内业绘图计算、及附图)。
第三条 执行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
1.承担土地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执行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为:
(1)《工程测量范围》( GB50026-2007) ;
(2)《1:500、1:1000、 1:2000 地形图数字化规范》( GB/T21010-2007 ) ;
(3)《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B/T18314-2009) ;
(4)《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20257.1-2007) 。
2.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执行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为:
(1)《城市测量规范》 (CJI/T8-2011);
(2)《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2007) ;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GB/T20257.1-2017 )
《1: 500.1: 100 1: 2000 地形围》(GB/T20257.1-2017) ;
(4)《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
(5)《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 ;
(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A3-82-2012) ;
3、承担房屋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执行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为:
(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
(2)《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 ;
(3)现行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测绘成果
1.承担土地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提交的测绘成果:
(1)用地范围图 套;
(2)宗地图 ;
(3)权籍调查表 套;
(4)用地界址点成果表 份;
(5)数字化图件成果光盘 张 。
2.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提交的测绘成果:
(1)提供核实后总平面成果材料 份;
(2)验线报告 份;
(3)竣工测绘图 幅;
(4)管线测绘图 幅;
(5)绿化工程竣工测绘图 幅。
3.承担房屋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提交的测绘成果:
(1)房屋预测面积报告书 份;
(2)分层分户平面图;
(3)房屋实测面积报告书 ;
(4)房屋面积报告书。(如有委托变更则提交)
第五条 测绘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1.按照财政部、原国家测绘局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规定标准。
2.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的规定按照测绘量进行测绘费用的结算。
第六条 测量前委托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在实施地形测量、权属界线测量前,甲方应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向乙方承担土地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提交后实施测量工作。
2.在实施土地调查测量前,甲方应取得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向乙方承担土地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提交后实施测量工作。
3.在实施规划放线测量前,将应对项目范围内的场地进行平整,对有障碍的建筑、围墙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拆除,施工围栏及规划公示栏已按要求建立,具备施工条件,所有建设手续已办理齐全,甲方向乙方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提供相关测绘必要规划许可资料。
4.在实施规划验线测量,乙方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进行第一次验线即灰线验线前,在建筑工程完成施工放线后,基坑开挖前,为确保定位放线正确无误,对施工放线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检验。乙方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二次验线,在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后(管线工程覆土、线路工程浇筑前) ,为确保建设单位按灰线验线结果正确施工,对建筑物外廓轴线位置及+0标高进行的检验。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验线报告。
5.在实施主体封顶核验测量前,在建筑工程完工后,乙方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对建筑物高度和层数进行测量。
6.在实施规划竣工测量前,建设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申请竣工及管线测绘,乙方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及管线测绘成果。
7.在绿化工程测绘前,乙方向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8.在实施房屋面积测绘前,甲方应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实测需提交)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需提交);规划变更文件或违法建设处理文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变更施工图(变更需提交)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完成时间
1.承担土地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测绘完成工作时间:
(1)地形测量、权属界线测量自本合同签订后具备测量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资料。
(2)土地调查测量自具备测量条件,收到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资料。
2.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完成测量工作时间:
(1)规划放线测量自具备测量条件,收到甲方提交的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行为。
(2)依照建筑红线图进行规划验线测量自具备测量条件,收到甲方提交的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资料。
(3)主体封顶核验测量自具备测量条件,收到甲方提交的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资料。
(4)规划竣工测量自具备测量条件,收到甲方提交的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资料。
(5)绿化工程测绘自具备测量条件,收到甲方提交的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资料。
3.承担房屋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完成测绘工作时间:房屋面积预测绘计算、房屋面积实测绘计算、房展面积变更测绘计算、房屋分丘图,平面图测绘自具备测绘条件,收到甲方提交的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利绘成果资料。
第八条 测绘工程费用支付日期和方式
1.承担土地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在完成地形测量、权属界线测量、土地调查测量成果后通知甲方,在3日内依据本合同的收费标准进行测绘费用的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承担土地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的测量费用缴费通知单起3日内转账付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在实施规划放线、验线测量前,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测量费用通知单起3日内,将测量费用转账付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在收到测量费用后再实施测量行为。
3.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在完成主体封顶核验测量、规划竣工测量、绿化工程测绘成果后,通知甲方,在3日内依据本合同的收费标准进行测绘费用的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承担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测量费用缴费通知单起3日内转账付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4.承担房屋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在完成房屋面积预测绘计算、房屋面积实测绘计算、房屋面积变更测绘计算、房屋分丘图、平面图测绘成果后,通知甲方在3日内依据本合同的收费标准进行测绘费用的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承担房屋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测量费用缴费通知单起3日内转账付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5.乙方各单位在各自收到上述测量费用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各自向甲方移交测绘成果。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自行核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测量前具备的条件。
2.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安排熟悉本项目的人员积极配合乙方测绘人员进入现场开展测绘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
3.需以书面形式及时完整向乙方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审批文件、图纸等,若发现有遗漏,应主动及时补充。
4.甲方应根据测绘类别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的资料、文件,并承担由该资料、文件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所提供的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文件、图纸复印件均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与其他单位签定与本合同标的完全或部分相同的有关测量委托合同或协议,否则对乙方造成的不利影响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由于甲方现场带测人员的疏忽或隐瞒等造成误测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
7.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在建中严格按照预测计算提供的图纸施工,如发生项目建成后与原图纸不符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8.预测完成后因甲方设计或项目方案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重新进行测绘,费用另行结算。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总牵头单位的职责是接受甲方委托、协调、联系、督促,以便各承担测绘业务的单位完成测绘工作,按本合同规定提交测绘成果。
2.应当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测绘项目,接受甲方就工程进度进行的抽查监督,若甲方提出质疑,有义务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3.合同签订后,具备测量条件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场,发现工程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应立即通知甲方现场确认,若可能因此影响项目完成日期的,可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
4.严格遵守有关规范或技术规定要求,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各分项测量客观公正。
5.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完成。
7.乙方负责对测绘成果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1.项目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
2.项目测绘成果的使用权归甲方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3.项目测绘成果的著作权归乙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已着
手实施测量作业的,甲方应支付双方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的违约金;乙方已开始实施测量作业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并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测量工程款。
2.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测绘工程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损失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3.因甲方未完整提供所需的审批资料和图纸原因造成乙方需要补测或修改完善测绘成果报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测或资料修改完善费用,费用根据工作量情况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或擅自中途停止履行合同,乙方应支付双方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的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2.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违约损失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3.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测量费用,则乙方顺延交付测量成果资料的时间,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
4.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
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1.测绘成果质量经甲方或测绘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解除合同
(1)伪造测绘成果的;
(2)将测绘项目分包或转包的。
3.本合同因特珠原因造成部分测量内容无法履行完毕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双方约定测绘内容的测量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