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贯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
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既要使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更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力量,要结合普法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让《通知》内容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单位,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用地、依规建房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执法监管
要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日常监管、部门协作,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的前沿哨所作用,充分利用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复垦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三、曝光典型案例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保护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为向社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坚定决心,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各乡镇要选取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达到曝光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严格监督检查
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附件: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有关规定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3日
附件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的有关规定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通知》规定了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