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权登记事项公告
兹有朱得荣,拥有位于清水县永清镇窠垴村49号(现地址:清水县永清镇原泉村窠垴35号)宅院一套,朱得荣于2013年5月从汪凤娥处购得该房屋,因转让方汪凤娥去世时间较长,配偶、子女均与朱得荣失去联系多年,致使张永红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依据《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清政发(2021)1号)第(十一)条:“在合法上地上建造的房屋,已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交易链条,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受理、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若转让人下落无法查找或不配合办理的,将相关情况依法公告后,由现购房人持证单方申请”,现我单位根据上述规定,拟由张永红单方申请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如有异议,请于15个工作日将书面异议申请材料送达至清水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清水县永清镇轩辕大道11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