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详见附件)。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清水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清水县永清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
附件:清水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公告.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