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事项简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根据不同的转移类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完税凭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