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
事项简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6.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原件1份)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归档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入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55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