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事项简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查验原件)
4.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
5.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由排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出具知晓书(原件1份)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