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权注销登记
事项简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还款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承诺时限:立即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