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证和换证登记
事项简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换发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补发证书的提交遗失、灭失声明(原件1份)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