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权证书注销公告
清不动产登字2024004号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赵艳芳、左清平位于清水县永清镇金水嘉苑东商一层18号、33号、二层16-38号商铺做出裁定,以上不动产以物抵债给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已生效的(2021)甘05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单位申请办理该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所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赵艳芳持有的清房权证私字第11185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清房权证私字第11186号《房屋所有权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对赵艳芳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公告注销。
特此公告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