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月娥,位于清水县永清镇原泉街宅基地一处,1994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清国用(1994)字第0644号)。该宅院已于1996年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申月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清国用(1994)字第0644号)作废。
特此声明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