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jiaotongju/2024-00026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呼吁高考学子和陪考家长拒乘非法营运车辆的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4-06-0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呼吁高考

学子和陪考家长拒乘非法营运车辆的倡议书


广大考生和陪考家长:

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来临,为保障广大考生和家长出行安全,发出以下倡议。

一、为了您和家人、朋友的乘车安全,请自觉抵制非法营运,不乘坐非法营运私家车及非法网约车,乘坐具有出租标志的合法营运的出租车,坚决杜绝乘坐黑车

二、充分认识非法营运黑车危害性,自觉抵制便车、黑车

(一)人身安全无保障。黑车、便车大都车况不好、安全性能差,加之非法营运者为逃避交通执法人员的稽查,精神高度紧张,在逃避和抗拒执法人员稽查过程中误时误事,还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伤害。

(二)财产安全无保障。黑车、便车因未在交通部门登记,驾驶员也未在交通部门备案,一旦乘客财物遗忘在车上,将难以找回。

(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黑车、便车手续、证照不全,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未经岗位服务培训,不了解服务规范,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乘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乘客将得不到保险赔偿,极易引发社会治安案件。

(四)扰乱市场秩序。非法营运侵犯了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容易引发群体上访、影响行业秩序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高考期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道路客运行为,凡顶风作案、屡教不改、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82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的文明需要大家共同建设,文明的城市需要大家共同呵护。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做到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让清水更文明、更有序,让生活更和谐,更美好。

为了城市的文明,为了莘莘学子的梦想,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安全出行;珍爱生命,拒乘黑车”!

清水县交通运输局服务监督电话:0938-7151175



清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46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