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水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清水县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对“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清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清水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三农”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及先进评选表彰等工作。设县委农办综合股,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县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将原县乡村振兴局的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脱贫对象动态监测管理;组织开展全县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和天津市东西部协作、社会帮扶的联络对接、服务指导、组织实施等工作;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负责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负责全县驻村帮扶工作政策研究、规划和调研、督导、考核、表彰及工作队的日常管理等,省、市、县各帮扶单位联系村的协调管理及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的选派调整;负责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监管,指导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编制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做好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等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农业农村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畜牧业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渔业、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提出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指导拟订乡村振兴帮扶政策,指导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组织开展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和天津市河北区东西部协作、社会帮扶的联络对接、服务指导、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负责全县驻村帮扶工作政策研究、规划和调研、督导、考核、表彰及工作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省市县领导、驻县及县直帮扶单位联系村的协调管理及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的选派调整工作。
(六)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九)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管理全县外来物种。
(十)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定有关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检测和风险评估,依规监测、发布并组织扑灭疫情。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牧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三)推动全县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系列职称资格审查、上报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畜牧兽医和渔业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畜牧产业、兽医事业、渔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畜牧兽医和渔业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监督实施畜牧兽医和渔业方面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十六)负责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构建现代畜牧渔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畜牧渔业标准化建设。
(十七)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国际合作项目。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职能转变。县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农业强县建设。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全县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种植业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县委农办综合股。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三农”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及先进评选表彰等工作,组织开展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平安建设、两案办理、政务公开、文稿起草、新闻宣传、督查督办、考勤考核、农业志编纂、卫生健康、双拥、后勤保障、会务组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的建设,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和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系统职称申报审核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出境)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科教法规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协调指导股。提出全县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全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专项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研究、规划意见制定等工作。承担信访维稳、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农业普法宣传工作。集中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负责较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现场勘验、审核、审批、发证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权责清单建设工作的衔接、协调和落实管理工作。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承担推动全县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物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生物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业行业学会工作。承担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承担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指导全县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宣传。
(四)乡村产业发展股。组织协调全县乡村产业发展,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起草促进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乡村帮扶特色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统筹研究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及农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五)财务审计股。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和监督。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承办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各类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负责工资发放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及财务报表、统计年报等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配合各类审计工作。
(六)计划项目股。提出扶持全县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建议,组织编制全县农业农村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指导各乡镇、县直部门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编制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项目计划,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绩效评价等职责。负责重点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一般债券项目、专项债券项目及农业产业化等项目的谋划。承担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股。起草全县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工作。承担节水农业发展和农业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化肥科学合理使用。指导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试验、推广。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有关工作。组织起草全县农作物种业发展政策、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种业振兴政策。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统计、撂荒地整治和农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八)乡村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负责提出全县乡村建设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推动农村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指导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九)监测帮扶股。负责拟定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止返贫帮扶工作。指导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配合推进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协调指导光伏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扶贫小额信贷、龙头企业带动、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县金融扶贫和互助资金管理。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协同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防止返贫监测和脱贫对象动态监测管理。负责与相关行业部门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行业数据共享比对和全县脱贫对象、监测对象数据统计分析及相关意见建议的提出。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管理和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监测评估有关工作。
(十)协作交流股。组织开展全县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和天津市东西部协作、社会帮扶的联络对接、服务指导、组织实施等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负责全县驻村帮扶工作政策研究、规划和调研、督导、考核、表彰及工作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省、市、县各帮扶单位联系村的协调管理及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的选派调整。
(十一)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全县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县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推动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有关工作。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组织开展农机化生产,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指导农机行业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农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承担农牧业突发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局系统和农业、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农田基建管理股。提出农田基本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导新增耕地质量鉴定。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产业路及其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畜牧兽医管理股。负责起草畜牧渔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县畜牧渔业生产运行监测及统计工作,组织畜牧业生产运行情况调度。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承担畜牧渔业防灾减灾和推动绿色循环发展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负责动物防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畜禽调运监管,负责动物检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县乡村振兴局局长由局领导兼任。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