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2019年以前认定的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监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提高县级示范社运营水平,充分发挥县级示范社在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清水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清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清农发〔2020〕18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19年以前认定的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监测,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全县2019年以前认定的县级示范社共91家(名单详见附件1)。
二、监测重点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应当达到《清水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清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清农发〔2020〕185号)规定的标准,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近两年无税务处罚记录和审计问题;财政扶持资金及产业到户入股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能够按照《合作社法》规定进行按交易量(额)不得低于60%的可分配盈余返还,参与分红的人数与实有成员数基本相符;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规范化建设资料齐全;档案管理完善。
三、监测时间及材料
各合作社将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2021年2月28日前报送县经管站。
1、合作社以文件形式上报监测材料,清水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见附件2);《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管理评分表》(见附件3);《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附件3-5统一由经管站审核填报)。
2、税务系统相关证明(经管站统一审核)。
3、工商系统公示证明(经管站统一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自愿放弃监测,按监测不合格处理,取消其县级示范社称号。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县级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监测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漏项缺项,形成共识。
(三)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示范社监测工作纪律。
对监测未达到《清水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清农发〔2020〕185号)规定标准、或存在弄虚作假、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原县级示范社,要依规提出监测不合格的意见和予以摘牌的建议,确保本次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清水县2019年以前认定的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2、清水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书
3、清水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评分表
4、清水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5、清水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9日
附件2
贫 困 村 £
非贫困村£
清水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
(2021年)
合作社名称(盖章):
生产经营地址:
推荐乡镇:
填 报 日 期:
一、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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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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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法人代表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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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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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的贫困户数 |
涉及的贫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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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总数 |
在册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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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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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情况 |
已登记○未登记○ |
工商公示情况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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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行业分类 |
种植业○(蔬菜○ 水果○ 粮食○ 油料○ 中草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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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生猪○ 肉牛羊○ 蛋鸡○ 鸡肉○ 其他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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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农机服务○ 仓储服务○ 运输服务○ 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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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 林业○ 手工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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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加入联合社 |
是 ○ 否○ |
土地流转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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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土地折价入股 |
是○否○ |
折价入股面积 |
亩 |
折价入股金额 |
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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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 经营项目 |
主要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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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名称 其中:自有商标 |
基地、产品获得 何种认定认证 其中: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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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何种产品 加工经营项目 |
有何储藏、冷藏、运输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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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区内外哪些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实现了对接 |
得过哪些荣誉或哪级名牌产品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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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销往 地区(可多选) |
本县○ 本地市○ 本省○ 省外○ 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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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财务收支及分配情况(万元) |
资产总额 |
本年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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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额 |
可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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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盈余返还总额 |
数额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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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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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益 |
年末未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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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有□和○符号的项目,请在□和○中打√。
二、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及发展运行情况简介
三、农民合作社其他监测材料
1.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不提供)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不提供)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6.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2020年);2020年分红记录签字等资料复印件;
8.本社上年度(2020年)经营情况报告(1000字以内)。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四、乡村审核意见
村委会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合作社所在的乡村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合作社在当地产生的影响、示范带动、带贫作用;(二)有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三)其它 |
附件3
清水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评分表
合作社名称: 监测年份 : 年
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满分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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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注册登记(10分) |
1.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满2年以上(不满者不予认定),且县区级示范社认定时间半年以上,工商注册成员数80人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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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六有”,即:有①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②牌子公章③组织机构代码证④税务登记证⑤独立的银行账户⑥社员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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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民主管理(15分) |
3.组织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三会”,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会议记录,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薄上签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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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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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相关部门;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及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度上墙并执行规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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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效显著(20分) |
6.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生产经营范围明确,经营产业有效带动当地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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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业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的统一销售率超过6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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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等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不得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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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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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有关网站建立自己的信息网页,并定期更新维护,发布供求信息,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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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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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15分) |
12.广泛推行标准化,严格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和完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有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能有效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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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先进水平(3分)。有注册商标,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或获得地理标识的农产品,并在有效期内(2分,农机等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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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满分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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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范(20分) |
14.合作社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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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期记账、核算,编制账务《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成员公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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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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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盈余分配、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变化情况,记载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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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经营状况良好,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和弥补损失后,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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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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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力较强(8分) |
20.入社成员均有出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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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1分);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2分);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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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声誉良好(8分) |
2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当地影响大。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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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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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4分) |
24.档案管理完善,资料完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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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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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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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测 结 果 |
(填“合格”或 “不合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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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签名:
(评审单位盖章)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