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申报2021年县级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清水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清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清农发〔2020〕185号)精神,现决定开展2021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请各乡镇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严格把关、实地核查、择优推荐,并做好安排部署和上报工作,县级将组织人员对各乡镇申报主体进行实地复查。请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将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四份)上报县经管站,同时发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清水县2021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
2.清水县2021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1
清水县2021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
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县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按照省、市有关精神要求,现就2021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主体
1、申报主体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2年(注册登记日期在2019年9月30日以前成立的农民合作社),且已税务登记且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
2、所有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必须进入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即“不来即享”服务平台),且符合《清水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清农发〔2020〕185号)的标准和程序。
二、申报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系统公示证明;
2、县税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纳税情况证明;
3、成员花名册;
4、《2021年申报清水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情况汇总表》(附件1-1);
5、《清水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1-2)。
附件1-2
贫 困 村
非贫困村
清水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推 荐 乡 镇:
填 报 日 期:
一、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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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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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法人代表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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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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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数 |
涉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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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总数 |
在册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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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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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情况 |
已登记○ 未登记○ |
工商公示情况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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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行业分类 |
种植业○(蔬菜○ 水果○ 粮食○ 油料○ 中草药○ 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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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生猪○ 肉牛羊○ 蛋鸡○ 鸡肉○ 其他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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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农机服务○ 仓储服务○ 运输服务○ 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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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 林业○(花椒○ 核桃○) 手工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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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加入联合社 |
是○ 否○ |
土地流转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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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土地折价入股 |
是○否○ |
折价入股面积 |
亩 |
折价入股金额 |
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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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 经营项目 |
主要服务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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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名称 其中:自有商标 |
基地、产品获得 何种认定认证 其中: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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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何种产品 加工经营项目 |
有何储藏、冷藏、运输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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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区内外哪些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实现了对接 |
得过哪些荣誉或哪级名牌产品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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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销往 地区(可多选) |
本县○ 本地市○ 本省○ 省外○ 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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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财务收支及分配情况(万元) |
资产总额 |
本年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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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额 |
可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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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盈余返还总额 |
数额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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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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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益 |
年末未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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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有□和○符号的项目,请在□和○中打√。
二、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及发展运行情况简介
三、农民合作社其他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公户开立证明;
3.产品注册商标、质量标准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会农社01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会农社02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会农社03表);
5.本社2020年经营情况报告(1000字以内)。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四、乡村审核意见
村委会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合作社所在的乡村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合作社在当地产生的影响、示范带动、带贫作用;(二)有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三)其它 |
附件2
清水县2021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加快家庭农场培育步伐,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按照部、省、市、县有关精神要求,决定开展2021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在本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符合《清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办法》(清农发〔2020〕185号)标准和程序。
2、申报主体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的、被税务部门列入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的和未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未登记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的家庭农场均不得推荐。
3、为鼓励和支持发展粮食生产,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的家庭农场可优先推荐。
4、所有推荐申报的家庭农场须在县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进入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即“不来即享”服务平台)。
三、申报材料
1、《2021年申报清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情况汇总表》(附件2-1);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公示材料;
3、县区税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纳税情况证明;
4、清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2-2);
5、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农场主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附件2-2
清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审批表
家庭农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县(区) 镇(乡) 村
填 报 单 位:
填 报 日 期:
清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名称 (盖章) |
农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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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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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注册性质 |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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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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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规模 |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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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
商标注册(使用) |
制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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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万元) |
上年总支出(万元)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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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
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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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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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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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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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个) |
临时雇工工数(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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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法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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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推荐意见: 乡镇级推荐意见: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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