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清水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7日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长是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成立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局有关股室、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挂靠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变更时,经局安办报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组织、计划、协调、督导开展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按上级总体部署,结合农业行业实际情况,研究部署和监督指导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2.每季度分析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收集汇总,研究解决局有关股室(站、所、中心)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3.督促相关所(站)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对各乡镇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局机关安全进行督促检查。
4.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5.完成省、天水市、清水县安委办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农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内容
1.督促和指导农业生产主体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
2.督促做好种植业、农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督促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环节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局安办主要职责
局安办作为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联系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2.承办局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督促相关所站完成局领导小组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
3.每月汇总全县农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督促加强农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5.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农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
6.联系县应急局管理局,认真完成县安委办交办的事项。
7.及时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掌握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相关副组长报告,按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8.牵头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安全生产检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9.承办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1.根据省厅、市局和县安委办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管目标责任,结合工作实际,逐级细化分解下达事故控制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把安全责任分解到农业生产主体,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2.对局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开展半年度督查和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 齐抓共管机制
1.局属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规定以及“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局属各单位对涉及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多部门监管执法的安全生产工作。
3.局属各单位要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扩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范围畅通监督举报的途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 隐患分级管理与挂牌督办机制
1.对危害和整改难度情况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级别,隐患危害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局属各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
2.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局属各单位负责挂牌督办;涉及多部门联合整治且难度较大的,提请局安办挂牌督办。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汇报制度
局党组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中央、省、天水市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主办协办工作制度
1.局办公室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局农业安全生产综合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事项办理情况的督促落实。
2.相关农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落实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牵头协调单位交办的事项要积极完成,按照协调单位提出的办理意见和要求,按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履职报告制度
1.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应按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将农业安全生产纳入年底述职内容。
2.将述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农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评内容。
3.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督查工作、隐患排查、基础建设、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等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措施。
第十七条 目标责任考评制度
将县政府、省厅、市局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任务及时分解下达给局属各单位。每年12月对各单位农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形成考评通报。
第十八条 形势分析通报制度
每季度召开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以下简称“分析会”),及时总结、分析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升农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会议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
2.农业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根据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要求,可临时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专题会议。
3.参会人员由局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局安办成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
4.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一般包括:(1)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精神。(2)通报上一季度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情况。(3)分析上一季度农业安全生产形势。(4)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农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5)交流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签订年度农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6)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提出工作要求或部署。
5.局安办应做好会议信息报送、情况通报、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十九条 警示通报制度
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安办将在全县农业系统进行警示通报,并抄送所在地人民政府。
1.发生较大以上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农业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3.局安办认为有必要进行警示通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约谈制度
1.辖区内农业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要时将对局相关所站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约谈:(1)发生农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突破下达控制指标的。(2)对上级政府(或部门)通报的重大问题或督办重要事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3)对农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或按要求整改的。(4)对农业安全工作落实不力,导致安全险情多发的。(5)不依法依规组织核查有关农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访、举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工作约谈由局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相关业务的副组长负责,并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相关所站,告知工作约谈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工作约谈形式包括:听取专题汇报、自我批评、整改表态等,并提出工作要求。
3.被约谈对象须按时参加工作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单位应按约谈要求落实整改,并书面向局安办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在本系统年度评优资格,并酌情扣减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评分值。
第二十一条 工作督查制度
1.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汛期、敏感时期或重要时段视情派出督查组,对全县农业安全工作或重点区域、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内容:(1)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3)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4)重点工作部署与开展情况,(5)安全生产问题整改情况等。
2.督查方式包括明查暗访、查阅台帐、现场抽查、听取汇报等;
3.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反馈被督查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
4.及时汇总、通报督查情况,并视情况下发督办函督促整改;
5.要负责督促存在问题的被督查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安全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日制度,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农业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2.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和“部门监督检查与船主、业主自查自纠相结合,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指导与支持;局属各单位、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3.要建立健全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长效机制,把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始终。
4.农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检查对象按闭环管理要求落实整改。要严格农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验收,确保整改到位。(1)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2)难以现场整改的,要明确企业责任人,对隐患性质进行分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复检验收不合格或超过整改期限的责令停产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3)隐患严重、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应当场责令停航、停止生产,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生产。(4)对于重大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5.局属各单位、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一企一档”的台帐。
6.农业执法机构、安全监管责任单位要严格农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验收,确保整改到位:(1)隐患整改验收证明,要有企业主本人签名及执法、验收人员的审查签名;(2)隐患整改凭证复印件应贴附于安全检查记录表上或与安全隐患清单装订;(3)局属各单位、各乡镇要每月制作农业安全隐患清单,统计、分析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按时限报送局安办。
第二十三条 台帐规范化管理制度
1.局安办应本着分类明确、资料齐全、内容真实、方便查阅、充分佐证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台帐(以下简称“安全台帐”)。
2.安全台帐包括封面、目录和内页资料三部分,通常按照县安办或省厅、市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项目、指标或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内页资料按县安办或省厅、市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标准涉及的扣分事项进行收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制度
安全生产应急值班总体依托局机关值班室值班。
1.带班:(1)正常上班及双休日时间由各领域分管领导分别带班。(2)节假日局办公室安排局领导轮流带班。(3)带班领导原则上不离开本地,要确保半小时内赶到局办公地点,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2.值班:(1)正常上班时间由局安办和各领域安全责任单位负责值班。节假日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人员轮流值班。(2)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各类文电、传真材料,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信息,认真填写《值班日志》、记录来文来电等。
3.事项处置:(1)对来电要认真记录,将来电时间、事项内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等记入《值班日志》,属于应急事项要立即报告带班领导。(2)接报的农业安全生产应急突发事项,应按照《清水县农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3)向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要草拟电话稿,并经带班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出。
4.交接班:值班人员要尽力办结本班事务,确需移交下班次续办的事项,要在《值班日志》上注明,移交时向接班人说明办理情况和续办要求与注意事项,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
第六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将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视情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励“一票否决”制。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取消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负责人要在相关会议上说明情况,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对因为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于事故发生后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同时抄送局安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局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