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市)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已经2023年6月25日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有效期五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甘肃省农牧厅制定印发的《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甘农牧〔2010〕432号)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涉及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污染防治、农药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肥料登记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6.《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7.《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9.《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