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和管理的通知(暂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程序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和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负责对村民住房建设进行开工检查、竣工验收,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对村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同步开展动态巡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宅基地,纳入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1.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宅基地的;
2.户内已有宅基地,本户中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要分户且其名下在本村范围内无宅基地的人员;
3.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原宅基地使用者;
4.自愿退出宅基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在退回原宅基地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5.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6.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符合申请人条件的人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宅基地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或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3.已有宅基地,申请新建宅基地但拒绝提交退出原宅基地承诺书的;
4.申请人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6.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7.有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8.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户”的认定
“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
1.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和独生子女同住的为一户;子女成年后或独生子女要求与父母分户的,可认定为独立的“户”;
2.多子女家庭,其中一名子女与父母同住的为一户;其余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确有分户需要的,可认定为“多户”;
3.夫妻离异后,离异后一方无宅基地或离异后再婚时无宅基地的;
4.因合法继承取得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受户籍限制。
三、宅基地分配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永清范围内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0.25亩,其余乡镇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0.3亩。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
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四、申请宅基地建房程序
依照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批管理流程是:
(一)村民递交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组村逐级审查。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民申请材料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面积,以及建房层高、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并将村民申请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委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办理。
(三)乡镇审查审批。乡镇政府要依托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有关中心、站、所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提交资料
(一)农户需提供:户口簿(整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交村组级;申请人与当地村组、乡镇政府签订的拆除旧宅基地协议或承诺书。
(二)组级(或村级)需提交:将农户申请资料转交、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记录、公示内容图片等材料交村级;
(三)村级需提交:将农户申请资料及组级材料统一审核后转交乡镇人民政府。
六、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到场(乡镇收到申请后):乡镇要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相关站所、中心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到场(乡镇批准后农户开工前):乡镇及时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相关站所、中心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站所、中心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新建申请及上月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8、清水县农村宅基地新建申请及审批情况汇总表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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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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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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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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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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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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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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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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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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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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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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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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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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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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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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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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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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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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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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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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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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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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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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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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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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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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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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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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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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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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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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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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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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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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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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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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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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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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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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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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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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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附图 农宅字 号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 mca. gov.cn)执行; 7-9 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T10114的规定执行; 10-13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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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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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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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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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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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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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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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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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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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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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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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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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