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全面落实《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水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0〕124号),对承接的赋权事项无缝对接,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全县乡镇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经5月26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促进执法工作全面落实,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推进执法力量下移,夯实乡镇农业农村管理基础,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问题,切实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实现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赋予乡镇管理权限的依据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水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0〕124号)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加大社会宣传,把赋权工作做好做实、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各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一支队伍管执法”,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防止过度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要求县直相关部门要指导、监督、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对承接事项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承接的赋权事项无缝对接、规范运行。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权责清单,依法合理界定与乡镇的执法范围,避免多头多层执法、重复检查,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履行赋权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对下放的权限加强指导,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纠偏正向,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管的好、有监督,使乡镇人民政府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
《清水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第116条:将有关“农村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的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行使。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乡镇执法权限
1.农村宅基地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2.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的委托、一般程序的听证等;
4.部分行政处罚权,农村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5.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案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组织实施;
6.对超出赋予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界定农业农村局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的农村宅基地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承担因法制审核等监督不到位及赋予权限外的法律责任;各乡镇在赋予权限内对农村宅基地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赋予权限范围内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不得将赋予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再委托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发出委托的乡镇承担。
(三)严格执法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执法,全面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规范罚没收入
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收入和有关款项,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县政府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是全面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积极探索将包括宅基地执法在内的多项行政执法职能赋予乡镇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推进乡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要抓住机遇,主动作为,依法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工作。
(二)加强衔接。县农业农村局将结合乡镇执法工作需要,具体研究确定赋权执法领域和权限,与各乡镇之间的沟通,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各乡镇要根据基层管理需求和群众意愿,主动与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接,形成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整体合力。
(三)建章立制。各乡镇要结合赋权执法事项和权限,建立具体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并定期向农业农村局报送执法结果。
(四)强化保障。各乡镇应当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将县级人民政府赋权执法事项明确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清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