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清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
关于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事决策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党支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实现好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农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印发你们。
一、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研究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并结合清水县农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局各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党务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研究班子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内部机构设置、管理以及工作人员的选拔、调动、晋级、晋职、奖惩等重大人事问题,向县委推荐干部。
(四)听取并审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研究决定农业项目及资金安排,审议项目实施方案,听取项目验收报告。决定机关重大开支、“三公”经费公开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党组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决策程序
(一)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局党组书记确定。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非党实职局领导、局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或通知有关人员列席相关议题。
(二)凡提交党组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分别提出,经局办公室专人负责收集、汇总,送局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局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出席人员和议题汇报人作好准备,并将会议有关材料送达出席人员。有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四)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涉及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事先要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形成初步意见。
(五)议题原则上由各分管领导作主要汇报,列席议题的相关人员可作扼要补充。与会党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坚持会议主持人“末尾发言”制,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再进行表决。如遇重大问题发生激烈争议,可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复议后再提交会议决定。
三、重大事项票决办法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干部推荐、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事项。
(二)票决程序
1、票决事项的提出。票决重大事项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周提出,报局党组书记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2、票决事项的准备。票决事项提出人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票决重大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票决议题材料一般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参加票决会议的人员(干部人事议题除外)。
3、召开会议。票决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应到会人员参加方能票决。
4、进行票决。会议票决多项议题时,应逐项票决。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票决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实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缺席的应到会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作为票数统计。对票决未通过的事项,议题提出人可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和票决。
四、议事决策的落实
(一)局办公室确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党组书记签发,分送各党组成员,必要时印发相关站股室。
(二)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贯彻实施,各站股室和工作人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党组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需经局党组书记同意,重新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会议纪律
(一)出席和列席局党组会议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在会前1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出席和列席局党组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决定事项,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中共清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