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yingjiguanliju/2021-00017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应急管理局 清水县公安局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0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不规范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县人民度过一个祥和欢乐的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

二、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到合法的批发公司购进烟花爆竹,禁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进货(代销)。经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不得采购、批发、销售假冒和违禁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经营户。

四、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走街串巷流动销售,销售场所、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准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实行专人、专店或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

(五)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当相对独立,连接的柜台应当采取明显的隔离措施,和其他商品柜台直接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始终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六)临时销售场所烟花爆竹存储数量不得超过30箱。

(七)零售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的电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闸刀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采取防护设施,同时配备至少两只灭火器。

(八)零售点售货间内应当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九)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存放烟花爆竹。

(十)严禁向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销售烟花爆竹。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经营户,必须立即整改,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将由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相应的处罚和依法收缴;凡抗拒执法的经营户由县应急管理局移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五、2020年城区内临时烟花爆竹经营摊点设在永盛路以东,汽车客运站以南区域,在此范围以外一律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凡是发现在此范围以外设摊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场吊销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没收现场所有销售的烟花爆竹,并罚款500-3000元。

六、在全县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四)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七、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雷王、孔明灯、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八、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最小安全距离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九、违反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违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进行行政处罚,数量巨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十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清水县应急管理局           清水县公安局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