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tongjiju/2021-00006
  • 发布机构: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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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统计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2021-02-0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统计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统计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统计工作方案和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并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各类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大型普查调查工作;负责大型普查调查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负责普查调查的技术工作;组织编辑出版相关普查调查统计资料,开展分析、预测和研究工作,对外提供资料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全县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县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环境等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县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乡镇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九)负责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县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方案,逐步实现统计信息标准化、数据通讯网络化、业务处理电子化、信息服务社会化;制定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相关细则,监测预警网络设备运行状态;加强全县统计系统计算机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十)对乡镇统计机构实施双重管理,协助管理乡镇统计站;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机构设置

1、机构设置:清水县统计局属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单位内设办公室、投资社会股、综合统计股三个股室,为财政一级预算拨款单位。

2、人员构成:统计局(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人数17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7人,事业编制人数10人,在职人数14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6人,事业编制人员8人,遗属抚养2人。

第二部分  统计局2019年度部门

第三部分  统计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统计局2019年度总收入224.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24.6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08.65 万元,为统计局本级当年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资金。2019 年决算数较2018 年决算数182.42万元增加26.23万元,增长14.4%。主要是增加全县扶贫对象收支及生活状况抽样调查项目资金等。

2)事业收入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其他收入16.02万元。为天水市统计局下拨的调查经费。

5)上年结转和结余0.13万元。为统计局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按有关规定结转到本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2.统计局2019 年度总支出24.8 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0.35万元,农林水支出43.9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124.71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方面的支出。2019年决算数较2018 年决算数141.5万元减少16.79万元,降低11.9%,主要原因是较上年人员经费支出减少。

2)项目支出79.54万元,主要用于商品服务等方面的支出。2019 年决算数较2018 年决算数71.09万元增加8.45万元,增长11.9%,主要原因是较上年增加全县扶贫对象收支及生活状况抽样调查项目资金支出

(二)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统计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8.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7.3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2.教育支出0万元

3.科学技术支出0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

5.农林水支出42.94万元,主要用于全县扶贫对象收支及生活状况抽样调查项目资金支出

(三)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统计局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1.6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7.1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4.5万元,主要是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人员车补)。

(四)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统计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2019年度决算支出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限制考察性因公出国,禁止公费旅游,大力压缩一般性会议和无实质内容的差旅和调研活动,减少了部分支出。2019年度决算支出数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019年,统计局公务用车购置支出预算数0万元,支出决算数0万元。

2019年,统计局务用车运行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0万元。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9 年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数为0万元。

(五)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 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5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 2018年6.81万元减少2.31万元降低33.9%。主要原因是:公务人员减少,基本经费相应减少。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应在专业名词解释中予以说明。

(六)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 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7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7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政府采购金额的计算口径为:本部门纳入 2019年部门预算范围的各项政府采购支出金额之和,并做好与201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政府采购资金情况表”有关数据的衔接。)

(七)2019年度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八)2019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 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其中,涉及项目4个,资金79.54万元,占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100%。从评价情况来看,统计工作经费项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项目、统计执法和宣传项目、全县扶贫对象收支及生活状况抽样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资金使用合规,提高了统计工作数据质量,社会各界群众满意度较高,对服务经济社会、推进全县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统计工作经费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统计执法和宣传项目自评得分为95分、全县扶贫对象收支及生活状况抽样调查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绩效目标管理有待规范。我局绩效目标编制不够规范,指向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完整,指标选用重点不突出,定性指标使用较多,定量指标较少,时效性要求不明确。

下一步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一是规范绩效目标编制,科学选定绩效指标,尽量使用定量指标,合理确定指标标准;二是围绕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确保预算资金在正常轨道上运行;三是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增强资金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扔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交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反映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捐款、联合国维和摊款以及股金、基金等支出。

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我国政府(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

国际组织赠款(项):反映以我国政府(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

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

(十四)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反映各类普通教育支出。

小学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小学教育支出。

初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初中教育支出。

高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高级中学教育支出。

高等教育(项):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研究生)的支出。

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普通教育方面的支出。

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反映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支出(项):反映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党校、行政学院等专业干部教育机构的支出,以及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支出,不在本科目反映。

教育(类)—其他教育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其他教育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

(十五)科学技术支出(类)—基础研究(款):反映从事基础研究、近期无法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机构的支出、专项科学研究支出,以及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的支出。

自然科学基金(项):反映各级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支出。

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项):反映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及野外台站的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类)—应用研究(款):反映在基础研究成果上,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支出。

机构运行(项):反映应用研究机构的基本支出。

社会公益研究(项):反映从事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环境科学、农业等社会公益专项科研方面的支出。

其他应用研究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应用研究方面的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反映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反映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专项技术开发研究的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反映用于完善科技条件及从事科技标准、计量和检测,科技数据、种质资源、标本、基因的收集、加工处理和服务,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保存、加工和服务等为科技活动提供基础性、通用性服务的支出。

科技条件专项(项):反映国家用于完善科技条件的支出,包括科技文献信息、网络环境支撑等科技条件专项支出等。

科学技术支出(类)—社会科学(款):反映用于社会科学方面的支出。

社会科学研究(项):反映除社科基金支出外的社会科学研究支出。

社科基金支出(项):反映各级政府设立的社科基金支出。

科学技术支出(类)—科技重大项目()反映用于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有关经费支出。

科技重大专项(项):反映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的经费支出。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中除以上各项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十六)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化(款):反映政府用于公用文化设施、艺术表演团体及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图书馆(项):反映图书馆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各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支出。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立医院(款):反映公立医院方面的支出。

综合医院(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性医院、独立门诊、教学医院、疗养院和县医院的支出。

行业医院(项):反映除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外的各部门、国有企业所属医院的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类)天然林保护(款):反映专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各项补助支出。

森林管护(项):反映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所发生的各项补助支出。

社会保险补助(项):反映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项):反映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

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反映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支出。

其他天然林保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天然林保护方面的支出。

(二十)城乡社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反映城乡社区道路、桥梁、燃气、供暖、公共交通(含轮渡、轻轨、地铁)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方面的支出。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农林水(类)—林业(款):反映政府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均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林业事业机构(项):反映用于林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森林培育(项):反映育苗(种)、造林、抚育、生物质能源建设以及义务植树,生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等支出。

林业技术推广(项):反映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区域化试验、示范和推广等支出。

森林资源管理(项):反映森林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林地保护及权属调处等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支出。

森林资源监测(项):反映用于森林资源清查、核查、监测,资源状况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林业自然保护区(项):反映林业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本底调查、管护、试点示范等方面的支出。

动植物保护(项):反映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调查、监测,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野外放归、巡护、濒危野生动物拯救、繁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方面的支出。

湿地保护(项):反映天然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林业执法与监督(项):反映林业执法与监督队伍建设,林业刑事、行政案件受理、查处和督办,林业行政许可、复议与诉讼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防沙治沙(项):反映沙漠化防治、沙漠普查、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林业质量安全(项):反映林业标准制定、规程规范编制与实施、森林认证、林产质量检查监督等方面的支出。

林业工程与项目管理(项):反映林业工程及项目的监理、检查验收、效益监测以及规划、可研、项目评估等方面的支出。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项):反映履行国际公约、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对外联络等交流合作方面的支出。

信息管理(项):反映林业统计调查、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对外发布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等支出。

林业政策制定与宣传(项):反映林业法规、政策制定及林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林业资金审计稽查(项):反映林业部门为管理各类林业资金进行审计、稽查等方面的支出。

林区公共支出(项):反映林区公共支出。

林业防灾减灾(项):反映为预防和扑救、救治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自然水旱灾害等发生的支出。

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农林水(类)—普惠金融发展支出(款):反映各级财政部门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支出。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项):反映对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给予的补贴。

(二十二)资源勘探信息等(类)—制造业(款):反映纺织、轻工、化工、医药、机械、冶炼、建材、交通运输设备、烟草、兵器、核工、航空、航天、船舶、电子及通讯设备等制造业支出。

其他制造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制造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反映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棚户区改造(项):反映用于棚户区改造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十五)“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

”经费,是指中央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