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tongjiju/2023-00166
  • 发布机构: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函〔2023〕225号)要求,为准确反映城乡建设发展进程,更好地满足各项统计调查需要,结合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安排,定于近期开展2023年度全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称“两码”)更新维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国统字〔2014〕64号)和《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工作手册(2019)》等有关文件要求,高标准做好我省“两码”更新维护工作。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安排部署,扎实推进,确定人员、明确责任、做好对县区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审核,确保统计区域库系统“两码”更新维护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地要积极加强与民政、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区划变动情况,做好区划资料的搜集整理上报工作。

(四)提倡方式创新。各地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影像图信息、遥感信息等资料,采取实地勘察等方式,及时掌握实际变动情况,对数据进行核实,切实提高“两码”数据质量。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2023年度区划调整和城乡属性变更要在202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基础上,根据2023年6月30日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最新情况,结合县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对乡级、村级单位以及类似乡级、村级单位的调整情况,于7月1日前通过统计区域库系统完成县以下统计用区划代码更新维护、数据上报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国统字〔2014〕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重点组织开展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名称核查、城乡属性代码核查等工作。并于7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两码”质量自查抽查;于7月17日至7月21日在统计区域库系统中填报有关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卷。

(三)各地要对县级开发区(县级代码为71—80)是否符合“四个条件”及管理方式进行全面梳理确认,填写《开发区有关情况》表,由各市(州)统一汇总,于6月12日前将《开发区有关情况》表以及相关情况说明材料,通过资源管理系统报至省局设管处。不符合四个条件的开发区,不再作为开发区进行编码;符合四个条件的开发区,将根据其管理方式对县级代码分别赋予71—75、76—80码段。

四个条件:一是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的开发区;二是开发区的管理等同于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即管理开发区内的社会公共事务;三是开发区至少管理一个乡级单位;四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并运作两年及以上。

(四)各市(州)将本年度区划和属性变更情况、数据质量自查核查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形成文字材料,并撰写总结报告,于7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通过资源管理系统报至省局设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