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水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专项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的通知
天统发〔2022〕11号
各县(区)统计局: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意见》明确要求,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监督意见》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的通知》(国统执法函〔2022〕26号),省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专项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的通知》(甘统字〔2022〕6号),根据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就各县(区)党委、政府及本级政府经济领域工作部门(名单附后)开展专项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纠正的范围
(一)坚决清理纠正县(区)党委、政府及本级政府经济领域工作部门把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重点是将地方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目标的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
(二)坚决清理纠正县(区)党委、政府及本级政府经济领域工作部门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重点是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以工作考核等方式干扰影响下级机构统计人员或调查对象独立填报数据,要求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必须经过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等。
(三)坚决清理纠正县(区)党委、政府及本级政府经济领域工作部门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的文件和做法。重点是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为企业争取优惠政策、申报驰名商标、取得各种资格提供证明等。
(四)坚决清理纠正县(区)党委、政府及本级政府经济领域工作部门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
二、清理纠正的要求
(一)县(区)统计部门发现本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印发的文件或者做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要向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采取措施推动废止、修改该文件,纠正该做法;
(二)县(区)统计部门发现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印发的文件或者做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要及时报告上级统计机构,由上级统计机构推动废止、修改该文件,纠正该做法;
(三)县(区)统计部门发现本单位制定印发的文件或者做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要及时废止、修改该文件,纠正该做法。
三、组织实施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县(区)统计机构要将此次全面清理纠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监督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其对净化统计环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本单位和下级统计机构开展全面清理和纠正,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向同级有关部门转发通知要求,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二是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县(区)统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制定“时间表”“任务图”,强化对本级统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确保清理纠正工作顺利完成。国家统计局将在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中对全面清理纠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省、市统计局“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中也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必查的内容,国家局、省局、市局在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是全面清理、及时报送。各县(区)统计局要对本县区现行有效的文件和做法进行全面排查、逐项研究,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清理纠正情况。县(区)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清理纠正情况,填写《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清理纠正情况表》《全县(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清理纠正情况汇总表》,并于3月24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报送清理情况。
联系人:马 龙 联系电话:0938-6818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