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统计局,省局相关专业处(室、中心):
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调查指标解释修订》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函〔2021〕569号)要求,现将《国家统计调查指标解释修订》转发你们,包含2021年统计年报和2022年定期统计报表中修订变动的统计指标解释,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统计调查指标解释修订》
甘肃省统计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