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水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省、市审计委员会及县委、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协作有关事项,向县委、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等。设置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及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负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全县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县审计局每年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政府财政投资和以县政府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县直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扶贫资金、资源环保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承担县重大项目稽查职责。
(九)承担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参与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有关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干部教育培训、退休干部管理、后勤服务、文电、机要、档案、财务、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基层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县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有关办法、制度、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和机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复核、审理审计业务事项,督查审计工作质量、审计行为和审计问题的整改;承担审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承担审计力量调配、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职能;承担审计普法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等工作;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相关审计的督促整改工作。
(三)财政审计股。负责组织实施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或财政决算;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承担县审计局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县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承担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计工作;承担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接受市审计局授权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相关审计的督促整改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拟定,承担全县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承担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承担县本级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能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职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相关审计的督促整改工作。
(五)投资审计股。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国债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承担重大项目的稽查工作;承担县本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负责组织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审计调查;负责相关审计的督促整改工作。
第六条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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