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审计局、兰州新区审计局、甘肃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的激励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全国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审办法发〔2023〕55号)及地方审计机关参评项目评分标准,省审计厅对《全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甘审发〔2022〕32号)和《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甘审发〔2022〕3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2.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规范化
3.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审计成果
4.报送资料清单
5.参评项目申报表
6.参评项目审计成果自评分表
7.审计整改情况明细表
8.参评项目资料保密承诺书
甘肃省审计厅
2023年9月4日
附件1
全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研究型审计,全面提升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全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以下简称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全国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办法发〔2023〕55号)及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2023年度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调整变更计划的复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审计厅对厅机关各单位和市级、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治导向、质量第一、突出成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在省审计厅党组的领导下,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法规审理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总经济师、厅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审理处,承担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审计厅每年组织1次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设立优秀审计项目一等奖、二等奖。
第六条 参评项目按照省级、市级、县级分类考核评比。
第七条 一等奖、二等奖名额原则上按照厅机关各单位、市级审计机关推荐的当年参评项目数量的15%、35%左右比例分别确定。
第八条 参评项目应当由参评单位独立或者牵头实施审计,一般应当纳入考核评比年度当年或前一年的审计项目计划,在考核评比年度9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原则上按照1份审计通知书和1份审计报告,作为1个项目独立参评。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不论是否分别下达多份审计通知书,是否分别向多家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只要该项目是由一个参评单位实施的,有完整的项目档案材料,可作为一个项目参评。同一审计项目不得重复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甘肃矿区审计局实施的审计项目,可推荐参加全省内部审计优秀项目评选。
第九条 参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部署和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聚焦主责主业,紧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强化研究型审计,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方面审计成果突出;
(二)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从审,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严格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恰当,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正确,审计建议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揭露出重大违规问题、重大制度缺陷、管理漏洞、风险隐患,或者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五)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建立审计整改清单,促进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绩效,减少损失浪费,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成效明显;
(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参评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中的重要审计事项及整改情况、涉及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按要求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条 参评单位对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向推荐单位申报本单位参评项目,并按要求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参评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将与参评项目无关的审计成果纳入申报材料。
推荐单位对各单位申报的参评项目以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参评。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单位作为省级参评项目推荐单位,对本单位实施或牵头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推荐参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2个。
市级审计机关作为市级和县级参评项目的推荐单位,对本单位和所属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推荐。市级审计机关可以推荐市级、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分别为1个、2个。
市级审计机关推荐的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中,原则上有1个是审计署或省审计厅统一部署且由县级审计机关具体实施的农业、卫生、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审计项目。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参评项目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参评项目申报表;
(二)参评项目档案案卷;
(三)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向上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材料清单,向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上一级审计机关请示报告材料等;
(四)参评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信息等审计成果,党委、人大、政府对审计成果的采用情况及领导批示,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及处理结果,需整改的问题清单以及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制度的证明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等;
(五)体现参评项目研究水平的审计成果。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抽调从事法规审理、审计业务、科研、信息化、综合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人员组成考核评比组。
考核评比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考核评比人员一般不得参与考核评比本地区、本单位的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考核评比组按照本办法及评分标准、当年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通知及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对参评项目进行考核评比。
项目评分标准分为规范化和审计成果两个部分,满分各100分。规范化部分对参评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采取扣分制。审计成果部分初始得分采取加分制,最终得分比照参评项目最高分经加权计算得出。项目最终得分=规范化得分*40%+成果得分*60%。
考核评比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听取秘书处、办公室、综合管理处、人教处、机关党委等单位对参评项目的有关意见;征求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及机关纪委对参评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全面掌握参评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考核评比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评分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并将审计成果得分情况分别反馈推荐单位核对。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参评项目得分情况及相关单位对参评项目的意见,提出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等次建议名单,提请省审计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考核评比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在全省审计机关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 省审计厅向全省审计机关通报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结果,并向获奖项目实施(牵头)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十九条 参评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坚持质量标准,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和审核推荐。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评项目,取消参评资格;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参评项目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二)未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
(四)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的;
(五)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跟踪检查不力,造成审计整改及审计决定执行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取消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和推荐单位的参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考核评比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遵守有关安全、保密、廉政等规定。违反纪律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法规审理处负责解释。
遇每三年1次的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表彰时,以当年评选表彰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审发〔2022〕32号)和《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甘审发〔202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4
报送资料清单
一、参评项目档案案卷。
二、参评项目申报表(附件5)一式两份。
三、参评项目对应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文件及相关说明材料、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参审人员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
四、参评项目审计成果自评分表(附件6-1至6-5)。
五、成果部分得分和加分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根据审计成果评分表对应顺序排列,word或pdf格式):
(一)参评项目及审计内容聚焦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体现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统一安排,聚焦国家和区域、行业重大战略、重大规划的情况说明材料;
(二)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向上一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材料清单,向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上一级审计机关请示报告材料等。同时,提供请示报告的具体依据文件等;
(三)关于参评项目落实研究型审计要求的部署、举措、审计成果等情况说明材料,有审计项目后评估情况的,可一并提供;
(四)参评审计项目在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方面的经验做法总结材料;
(五)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信息、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成果以及审计报告反映问题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成果得到认可或批示的证明材料,审计信息反映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中涉及人员的级别认定证明材料,已移送事项作为典型案例督办或通报的证明材料;
(六)审计报告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等项目整改成果或做法有关材料和相关领导同志具体批示、相关制度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加分项的审计整改证明材料。
六、审计整改情况明细表(附件7,excel表格,须报推荐单位审核把关)。
七、参评项目资料保密承诺书(附件8,pdf格式)
上述二至七项资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顺序另行整理装订为《参评项目备查卷》,编制目录(含页码、索引)。上述二至七项同时提交电子版,与参评项目档案案卷和《参评项目备查卷》一并报送。
附件8
参评项目资料保密承诺书
为确保全省优秀审计项目参评资料的安全,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承诺:在项目资料收集、整理、电子化及上报等环节中,自觉遵守国家、审计署有关工作秘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甘肃省审计厅相关要求,严格做到:
1.在审计专网或者不连接互联网的单机上存放、编撰、传输参评项目资料;不在公共场所或无保密措施的工作环境存放、复印、制作、传输参评项目相关资料。
2.不通过互联网、陇政钉、微信等公开媒体及通信工具发布、引用或传播、使用参评项目资料。
3.不擅自对外提供参评项目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不将参评项目资料用于与项目评审无关的方面。
4.本《保密承诺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审计署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审计厅相关规定执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审计机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