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质量监督范围
凡在清水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镇供水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质量监督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4 号修改);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2 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4.《水利监督规定》(水监督〔2022〕418 号);
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 号);
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20〕195 号);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9.《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 734-2016);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
11.《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 年版);
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SL637-2012、SL 638~SL 639-2013);
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等。
三、质量监督单位的权利
1.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各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擅自减少或变更负责人等行为的,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责令违反技术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质量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责令停工整改,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调阅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监理日志等工程建设资料文件。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核查受监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对工程实体、中间产品、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5.检查参建单位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情况,核备相关验收质量等级(结论)。
6.审核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
7.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加受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 质量监督方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采取以抽查为主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工程等级,中型及以上项目每月不少于4次,小型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台帐和问题台账,项目台帐应包含受监督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批复投资、工期、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等要素;问题台账应包含监督检查时间、质量监督人员、问题及反馈文号、整改时限及整改完成情况。
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通知单、反馈意见或通报的方式书面印发项目法人,并督促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质量监督单位核查销号。
第二章质量监督
一、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受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申请,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工程类别及结构特确定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督促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送工程项目划分,并进行书面确认;
4.督促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报送质量评定标准,并审核确认(核备);
5.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主要是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和工程验收的监督,监督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通过施工过程实体质量的检查来检验其质量体系的运行效果。
6.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核备工程质量等级(结论);
8.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参加政府验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二、质量监督工作要求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在工程开工前15天,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文申请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填写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提交相应的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
2.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等,结合工程类别及建设特点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以正式文件印发项目法人。
3.工程项目划分。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结合工程结类别、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SL638~639-2013)等规程规范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4.项目法人行为监督,监督项目发人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质量主要负责人是否明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施工图及施工专项方案是否审查;是否对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开展抽检。
5.勘查设计单位行为监督,监督勘查设计单位派驻工地的设计人员是否到场、时间是否满足合同需求,是否进行设计交底、是否参建隐蔽单元工程质量联合验收;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监理单位行为监督,监督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是否到场、时间是否满足合同需求;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理签字是否规范,是否组织设计交底;跟踪平行检测项目和频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参建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联合验收;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7.施工单位行为监督,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驻工地的各类人员是否持证到岗、时间是否满足合同需求;质量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各类施工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是否报验、检测,施工机械、工程设备进场是否进行报验;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加工、存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砂浆检测是否建立检测记录及检测台账,检测项目的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执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三检制;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月报填写是否真实规范;施工质量缺陷是否建立缺陷档案、质量缺陷整改是否及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工程实体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单位的抽检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9.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核备,主要抽查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及施工资料、质量评定资料是否规范,检测试验资料是否齐全。
2)分部工程质量核备,主要检查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合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是全部核备,单元工程检验评定项目是否齐全,审查各种施工记录,检查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验质量、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机电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检查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和质量缺陷是否安装规定进行了处理。
3)单位工程质量核备,主要检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整改;审查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同时检查各类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产品安装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试运行资料是否完整。
4)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备,项目法人认定后应在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0.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