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预警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水利安全生产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确保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的意见》《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全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预警(以下简称预警),是指甘肃省水利厅对有关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直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利行业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提醒,防止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恶化的预防性警示(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公共安全等预警除外,下同)。 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利安全生产预警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预警对象主要为: (一)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二)厅直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三)中央在甘涉水企业、省属水利企业、其他在甘从事水利水电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辖区、本单位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预警: (一)本辖区、本单位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本辖区、本单位3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三)本辖区、本单位3个月内出现2次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并核查属实的; (四)本辖区、本单位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危害扩大的; (五)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六)本辖区、本单位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出现影响行业安全生产平稳形势的情况,省水利厅认为有必要预警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 (一)黄色预警:出现第五条所述任一种情形的; (二)橙色预警:6个月内已收到1次黄色预警,并再次出现第五条所述任一种情形的; (三)红色预警:6个月内已收到1次橙色预警,并再次出现第五条所述任一种情形的。 第七条 省水利厅监督处提出预警对象、预警等级和预警内容的建议,经省水利厅审定后,向预警对象发布预警通知。 第八条 预警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预警对象、预警级别、预警事项、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收到黄色预警的单位须在15日内向省水利厅报送整改措施。 收到橙色预警的单位须在15日内向省水利厅报送整改措施,并在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说明情况。 收到红色预警的单位须在15日内向省水利厅报送整改措施,在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说明情况,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 省水利厅对预警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被预警对象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预警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省水利厅在全省水利行业内进行通报,并抄送被预警对象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厅监督处每季度将预警情况向省水利厅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预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预警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