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huiwuju/2026-00002
  • 发布机构: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州)水务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厅结合甘肃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移民管理机构职责,全过程监管工程建设,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拨付、使用、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投资中,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资金及存储期间的孳息。   

第二章  费用构成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由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以上两项统称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构成。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城(集)镇部分补偿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专项设施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移民安置数字孪生业务应用建设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由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以上两项统称直接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等构成。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用、城(集)镇部分补偿费用、专项设施处理补偿费用、独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偿费用、库底清理费用、独立费用和预备费。 

第五条  水利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综合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及咨询服务和评审费。 水电工程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以及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审查费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费。 

第六条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包括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局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等增加的费用,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建设期内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其他各种费用标准等不显著变化的费用。 价差预备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的价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 

第七条  水利工程有关税费和水电工程其他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和其他有关税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移民安置资金年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编制、计划下达、计划执行和计划监督,遵循分级管理、分项目编制、对应规划的原则。 

第九条  移民安置资金年度计划根据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会议纪要及项目法人提出的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等编制。年度计划总额应在批准的概算内,超出概算的须经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确认。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以核准的水利水电项目为编制计划基础单元,于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资金计划上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编制年度计划,在12月上旬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下达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资金存款孳息纳入年度资金计划,一年一审定,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资金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州)、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和使用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单位,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年度调度要求逐级上报移民安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年度计划确定的移民搬迁安置进度、专项设施建设进度、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资金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市(州)、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移民安置工作进度和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单位意见申请移民安置资金,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的申请主要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年度移民安置工作任务与资金计划、移民安置工作进度、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意见等。 直接费用中的移民搬迁补助费、个人财产补偿费等可根据移民安置工作进度申请拨付,由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十七条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项设施,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权属单位签订补偿或迁(复)建协议,委托其组织实施。项目权属单位应将设计成果报送签订协议的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移民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单位意见拨付进度款,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移民工程项目合同(协议)、建设进度、监理意见等支付资金。在移民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及时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九条  库底清理费用由承担移民安置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使用。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其他费用的使用。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前期勘测设计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费和土地预审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

 (二)综合勘测设计科研费应包含综合勘测设计费和科研费。综合勘测设计费是指初步设计阶段(40%~50%)和建设实施阶段(50%~60%)征地移民勘测设计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科研费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需要,按批准的重大科研和特殊项目费用计列。初步设计阶段费用由项目法人使用,建设实施阶段费用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使用。

 (三)实施管理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

 1.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充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经常费的不足,配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发生的费用,以及移民验收、档案管理、参与移民安置数字孪生业务应用建设和运行、其他管理工作等必须发生的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

 2.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于项目建设单位征地移民管理工作经费,包括参与移民管理及验收工作、办理用地手续、参与移民安置数字孪生业务应用建设和运行、其他管理工作等必须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 

(四)实施机构开办费是指移民实施机构启动和运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用房、设备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 

(五)技术培训费是指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需要的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 

(六)监督评估费由监督费和评估费组成。监督费主要为对移民搬迁、生产开发、城(集)镇处理、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所发生的费用。评估费主要是为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使用。 

(七)咨询服务和评审费是指用于移民安置实施期间发生的咨询服务及设计变更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水电工程独立费用的使用。 

(一)项目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征地移民管理人员经费,测设永久界桩,组织、参加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履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相关程序,办理征地相关手续,以及其他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

2.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配合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有关程序性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 

3.实施管理费是指各级地方移民机构为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地方负责的其他管理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 

4.技术培训费是指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 

5.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是指依法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应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使用。 

6.咨询服务费是指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聘请专家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有关技术、经济、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 

7.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是指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机构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 

8.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费是指水电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开展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 

(二)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为解决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信息化所需要的科研费用,以及综合设计单位为统筹协调移民安置规划的后续设计,把关居民点、迁建集镇、迁建城市、专项设施、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移民安置项目的技术接口,编制综合设计文件和开展现场技术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使用的水利工程其他费用和水电工程独立费用按照具体承担工作量进行分配,坚持侧重基层、据实核定、分级使用的原则。具体分配比例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同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使用的移民安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财政供养人员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二)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无关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 

(三)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四)其他与移民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预备费由项目法人管理,按照移民设计变更的审批情况,确需使用时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复核后,提请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批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有关税费和水电工程其他税费由项目法人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用于工程移民安置项目,专项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资金结转是指当年移民安置资金计划未完成,结转下年度的资金。结转资金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纳入下年度移民安置资金计划。 

第二十八条  结余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经财务决算和审计后相对于投资概算所剩余的资金。 移民单项工程结余资金转入移民工程总投资,在移民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将结余资金返回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编制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继续用于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按职责管理移民安置资金,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健全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严肃财经纪律。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资金原则在现有银行账户存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移民安置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所在的乡镇、村实行报账制,应及时张榜公示补偿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用应采用“一户一卡”方式转账发放;集体补偿补助费用应按照移民安置协议支付;专项设施处理、企(事)业单位补偿费用按照签订的合同支付。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移民安置资金后以往来款项记账,并在每年12月初将本年度会计报表转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记入相应支出科目。工程完工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将本工程所有会计资料一并移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前的审计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移民安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