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收费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三)《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3〕19号)
三、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计费单位与征收对象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7〕590号)文件: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征收对象:依法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
四、征收主体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3〕19号)文件: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五、征收程序与征收方式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书的规定向所属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免征情形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七、监督举报电话
0938-715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