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水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拟订全县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依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方案,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键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地方性政策。
(九)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拟订全县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统计调查。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医药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协调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县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公众健康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四)指导清水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清水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完善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拟定卫生健康工作重大决策;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贫困村帮扶等工作,牵头办理“两案”工作。负责系统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单位普法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承担机关和预算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非税收入、银行账户和票据等管理工作,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综合协调公共卫生项目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工作。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建议。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协助做好老年人维权和优待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医药医政管理股(医改办、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做好卫生健康专业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监督工作规范,完善综合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负责血液安全的监督管理,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指导全县农村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健康政策的落实;拟订全县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医学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医疗科学普及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和医疗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工作。
具体承办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医改事项以及交办事项;负责全县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及时报请研究制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经县政府授权后负责县直医改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的联审批复工作;负责监管全县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药品零差率销售和药品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医改工作,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全县医改进展情况。
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指导全县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医药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中药资源普查、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
负责本单位“接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事项的清理、受理、审核、审批、办结或上报;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制定、优化和简化;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三到位”和“四办”改革工作,推进网上审批与并联审批
工作;完成相关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精准扶贫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公卫股。负责全县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卫生许可、职业许可和健康许可工作;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艾滋病防治工作;报送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拟订全县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培训妇幼卫生、社区卫生人员;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在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拟订全县爱国卫生规划,督促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报告、信息传送、应急预案制定、应急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四)党建办。按照县委基层党建总体部署,指导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秘书组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理论武装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局党委所属党组织党内教育活动;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德育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抓好党费管理使用。协调指导机关及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工、青、妇工作。
(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基层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监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动态,做好计划生育队伍管理,协助做好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乡、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的计划上报、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两癌”筛查的组织监管、流动人口、家庭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奖励扶助项目和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落实;协助相关股室负责乡、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流动人口、企业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病残儿鉴定的组织工作;督促乡镇、社区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建立健全城市及流动人口动态台帐。
(六)规划发展和信息股。负责全民健康信息工作;编制全县人口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承担健康清水建设协调推进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与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应用等工作。组织年度业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七)宣传教育股。负责拟定全县卫生健康宣传、公众健康教育规划,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宣传工作;指导乡、村两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妇幼卫生知识、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新闻信息发布、上报、舆情监测与分析、媒体采访协调工作,负责卫生健康重大政策、重点工作、会议活动等宣传报道;负责县新闻媒体协调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三下乡”工作;指导全县卫生健康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负责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指导乡村两级及事业单位的人口理论学习;指导媒体办好卫生健康宣传栏目;负责婚育新风活动的组织协调,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规范对卫生健康宣传品的管理,负责全县卫生健康对外宣传和重要新闻的发布、报道工作。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