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介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清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县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供热、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环卫等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旧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市场开发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组织对县内城乡建设调研,拟定县级城乡建设政策性文件,监督检查城乡建设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职责。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概算审核、开(施)工报告审批的综合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全县重大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并指导实施、协调调度、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及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负责建筑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的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工作;协调建筑企业的县内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八)负责全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拆迁市场。
(九)负责全县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减排和节能改造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新技术利用及革新工作。
(十一)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及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和设施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城建专业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环节的安全把关。负责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供水、燃气(管道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热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供水、燃气(管道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热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接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组织对县内城乡建设和环境政策问题的调研,拟定县级城乡建设政策性文件;监督检查城乡建设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单位“接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市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事项的清理、受理、审核、审批、办结或上报;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制定、优化和简化;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三到位”和“四办”改革工作,推进网上审批与并联审批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政务公开、信息宣传、信息化建设、来信来访、两案办理、后勤保障及综合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干部职工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工作;负责机关及局系统党建、党务和工青妇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和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局系统退休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局属企业改革工作。
(二)建筑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拟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监督设计企业、建筑企业、造价咨询等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建筑业、定额监督管理及工程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及招标投标,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商品房屋工程质量投诉;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城建专业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环节的安全把关。负责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供水、燃气(管道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热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负责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限额以下的建筑活动除外)。负责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或组织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城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垃圾处理场、站、点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和设施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房管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增加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
(三)建设股。研究拟定城市建设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园林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政工程项目论证和勘察设计审查、施工进度协调、交验交管工作;协调指导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城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公用事业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战略和中长期计划、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协调县域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县城和建制镇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权限规定,负责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城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工作;指导全县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编制全县小城镇、乡(集)镇体系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镇容镇貌和绿化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的年报统计工作。
(四)市政环卫股。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区道路及市政所辖居民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及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区环卫设施的管理、监督、检查、收取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等费用,受委托清运县直单位、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
(五)城市供热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监督管理全县城市集中供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用热事业的近期规划和总体规划;参与供热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把好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关;对供热单位缴费和热用户室温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落实供热行业行政执法与监察工作;对供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行使仲裁权;督促、检查供用热单位做好采暖期前的准备工作;查处供、用热双方的违章行为;会同物价部门测定、调整供热价格,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监督执行;督促、指导、落实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六)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全县城镇棚户区和旧住宅区的更新改造工作;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组织县属及驻县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拆迁市场;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核、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县房屋拆迁的宏观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裁决房屋拆迁有关事项;负责县域外进入我县房地产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指导房产市场稽查工作,依法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人防股。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规范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组织制定并落实人民防空通信网、警报网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清水县永清镇花石崖路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8-7151306
传 真:0938-715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