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zhujianju/2024-00009
  • 发布机构: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02-1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甘建质〔2023236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98号)、《甘肃省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甘质强组〔20232号)和《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引导工程建设单位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概念

本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投保人和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二、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为基本原则,积极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稳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实施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发展实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风险,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全面普及推广缺陷保险。

三、推行方式

各地可按照试点先行的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坚持切合实际,逐步推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工程优先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四、基本原则

(一)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购买工程质量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标准、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风险管理等内容。

(二)保险费率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风险评估、参建主体资信、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保险机构应将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承担法定责任。

(三)项目施工期间,保险机构应对投保工程质量实施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可由承保机构委托专业风险管控服务机构实施。风险管控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管理。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质性整改。

(四)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除。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建筑预制构配件生产供应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保险在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权益人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力度。

(二)各级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推广宣传工程质量保险的重要意义,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读工作,提升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保险的认同感、参与度,通过举办工程质量保险宣贯等活动,让企业和群众了解工程质量保险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作用,积极参与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三)各级住建部门可通过试点工作逐步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质量保险管理制度,为全面推广工作打下基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