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全面做好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
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省、市、县安委会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部署要求,为切实全面做好全县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底线思维,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自8月初至10月底,在持续推进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开展“百日行动”,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重点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工作安排部署,本次“百日行动”主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管线施工和燃气具生产销售等五个重点环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燃气经营企业
1.查经营许可。严厉打击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因任何原因造成燃气企业无证经营、证件到期未延续的,“百日行动”期间必须解决到位,到期未解决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2查人员持证。燃气经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一律严格依法处罚,不得以整改代替处罚。住建局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三类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至“百日行动”结束时,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全部达标,未达标燃气经营企业将依法处罚。
3.查入户安检。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特别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抓好用户排查摸底,落实入户安检制度,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
4.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重点排查整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巡线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不按要求加臭味剂的,未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的,都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住建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燃气管线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情况,发现应检未检的,应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5.查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严查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销售情况,发现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的,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违法进行销售的,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严厉打击,相关处罚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实施。
6.查瓶装液化气配送环节。交通运输部门排查燃气经营企业运输配送环节,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的,依法移交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罚。督促辖区内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用户端配送“最后一公里”。
(二)查餐饮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在“百日行动”期间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包括餐饮企业等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1.重点排查整治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问题;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问题;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问题;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问题。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2.重点排查整治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未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问题;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等问题,发现问题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商务部门。
3.重点排查整治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问题,发现问题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4.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按步骤对老旧小区、重点场所等开展入户检查整治。
(三)查燃气工程施工
重点排查整治燃气新建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问题;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方案施工,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职问题;燃气设施施工现场无安全管控措施,未执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人员未按燃气管道安装相关操作规程施工问题;燃气管道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问题。发现问题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未经法定检验即投入使用的,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查燃气设施保护
重点排查整治未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问题;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或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问题;城镇燃气管线周围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问题;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等活动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派专业人员在第三方施工期间进行现场指导监护问题。发现以上问题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侵占、毁损燃气设施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保护燃气设施安全。
(五)查燃气管道安全
要统筹城镇燃气企业推进辖区内已排查发现的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清理工作,管道占压期间安全防护措施要落实到位,确保整改期间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期间,住建局要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持续做好排查,建立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动态更新机制,发现一处、整治一处。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县安委会的统筹安排,切实履职尽责,抓好住建领域“百日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杠起责任、亲自上手,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其他有关负责同志要协同抓好燃气安全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加强督导检查,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压实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调度通报。“百日行动”期间,各县乡镇、相关部门要担负起燃气整治专班牵头责任,在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压实各部门职责,调度汇总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数据,每月15日之前报送“百日行动”进展,同时报送“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四)强化工作专业性。要充分认识燃气设施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安全排查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排查检查组中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发挥专家作用,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
(五)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报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六)强化工作统筹。各单位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在开展入户检查、督导检查、监管执法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