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建城规〔2024〕1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建交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安委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核发条件、申报材料、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已核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由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复核换证,复核有关要求、复核材料、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原发证部门积极配合换证相关工作。
三、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准入条件审核,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电子化申报审核,实行《燃气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发放并及时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四、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发证后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燃气运行安全,推动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州)核发后,要坚决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继续加强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重点用户的安全监管,对燃气厂站、燃气管网、重要用气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加大对重要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依法处置,确保燃气安全监管标准不降、力度不减,保障本地区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