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zhujianju/2024-00007
  • 发布机构: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1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建城规2024〕1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建交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安委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核发条件、申报材料、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已核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由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复核换证,复核有关要求、复核材料、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原发证部门积极配合换证相关工作。

三、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准入条件审核,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电子化申报审核,实行《燃气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发放并及时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四、各市(州)、兰州新区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发证后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燃气运行安全,推动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州)核发后,要坚决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继续加强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重点用户的安全监管,对燃气厂站、燃气管网、重要用气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加大对重要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依法处置,确保燃气安全监管标准不降、力度不减,保障本地区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