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供热收费标准依照《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公告》(清政发〔2013〕4号)和《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冬季供暖价格调整有关事宜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清政办发〔2017〕19号)精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18.8元/平方米;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个体商铺38.8元/平方米;城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供热收费标准30元/平方米。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