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公告
(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根据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0521民初112号和(2024)甘0521民初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判决魏国芳与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位于宇通南苑豪庭住宅小区6幢1层1#-6#号、6幢2层1#-6#号、9幢1层1#-12#号、9幢2层1#-12#号的商品房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现我局决定:
依法注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信息。
相关信息如下:
1、买受人:魏国芳
2、出卖人: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房屋坐落: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宇通南苑豪庭住宅小区6幢1层1#-6#号、6幢2层1#-6#号、9幢1层1#-12#号、9幢2层1#-12#号商品房。
4、依据法律文书: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3)甘0521民初112号和(2024)甘05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公告期限: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如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开发企业、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其他已备案合同买受人等)对本注销决定有异议,请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异议。
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我局将在公告期满后按程序正式办理该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受理部门:清水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清水县永清镇花石崖路
联系电话:0938-7153228
联系人:王瑛
特此公告
清水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