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wtgdhlyj/2025-00094
  • 发布机构: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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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清水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清水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清水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清水县应急管理局

2023725


清水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水县应急广播系统的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应急广播在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广播的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总局62号令)《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发〔202137号)《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是指利用县、(镇)、村(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传输覆盖网络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递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所构建的覆盖全县的日常广播和应急广播体系,包括信息制作和播出平台、控制平台、广播信号传输网络、收扩音机及扬声器等。

第三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原则。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的喉舌,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纳入党委统一管理。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四条 应急广播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服务,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委政府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为主,情况时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五条 应急广播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由县、乡、村(社区)三级分级管理与维护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我县应急广播体系应急信息快速发布和日常宣传需要,充分发挥应急广播平台系统各项功能。

第六条  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播报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七条  县直各相关单位、十八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广播系统管理工作。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是应急广播体系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体系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运行维护、效果评估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应急广播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内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应急广播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疏散避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情况下的统筹管理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信息的制作播出、节目编辑及当前重大政策宣传等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甘肃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将必需的运维经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财政预算范围,保障应急广播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甘肃省网络公司清水分公司负责提供县、(镇)、村(社区)三级优质高效的网络传输通道负责全县应急广播设备的维护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为县、乡(镇)、村(社区)有关单位提供稳定、安全的应急广播终端用电

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影响安全播出的行为

县住建局、县教育负责保证所属(管辖)场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县直个分平台: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各分平台机房须与应急广播县平台机房保持良好的技术对接,确保各种日常和预警信息的优先播发

十八乡镇及各行政村、社区要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播出,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充分发挥日常广播和应急广播功能。


第二章  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第八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灾时应急、平时服务的要求,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严守党的宣传纪律,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应急播报、内容传播、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分为急播出日常播出两种播出方式。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审查: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

以县部门名义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镇)级平台审查:由(镇)主要负责人审核。

村(社区)级平台审查: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

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相关信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送县融媒体中心审核后制作、播出。

(镇)、村(社区)需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播出。

日常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十三条 各乡镇、有关单位利用系统播出节目,须遵守广播电视播出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播出须建立播出日志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县应急广播控制平台、县应急广播信息制作播出平台设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六条 (镇)播出控制平台设在(镇)政府

各村(社区)广播室设在村(社区)委会居委会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帐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不得将帐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

第十九条  信息播出时,播出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广播设备日常维护工作由各级播出机构承担,各级播出机构要组织运行维护保养单位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设备与线路。

第二十一条 应急广播属公益事业,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应急播控平台之间的IP、调频传输线路的维护管理工作由政府招标的系统运行维护运营商承担。

第二十三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切实做好县应急广播总平台、县直分平台、乡镇级平台及村广播室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敌对势力及邪教人员破坏,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广播室。

第二十五条  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  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九  利用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