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人社发[2021]2号
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不断激励他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 153号)《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07〕35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1〕60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中共天水市委组织部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人社发〔2020〕2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同时,把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转变服务态度列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奖惩、兑现有关待遇和解聘的重要依据,激励广大工作人员锐意进取、干事创业,进一步加强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二、考核对象
1.截止2020年12月底,事业单位管理八级以下(九级、十级)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教师由教育局组织考核,不纳入本次考核范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兼职的,按其主要岗位和兼职岗位同时考核。
三、时间安排
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从文件下发之日开始,2021年2月10日前完成。
四、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一)考核的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考核标准应具体明确,细化量化。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考核的程序
1.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事业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本乡镇、本单位同级同类人员总数的15%以内。在上年度全县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获得前五名的部门、单位和脱贫攻坚工作中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以及本年度受到省级或国家部门以上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的各类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0%。在全县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后三名的乡镇,在党群部门、政府部门、政府二级单位、学校、医院排名在最后一名的单位取消优秀名额。本年度在各项考核督查及精准扶贫工作中问题较多,受到省、市主管部门及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0%。
2.组织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考核的方法和要求,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等考核工作组织,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按时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社局。
3.上报考核结果。2021年2月10日前,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考核结果,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花名册》(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计表》(附件2)、《事业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实名制信息汇总表》(附件3)《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审核无误后,统一行文上报县人社局。
4.备案考核结果。2021年2月10日前,县人社局对上报的事业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备案,重点核准优秀比例及优秀人数,对不符合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县人社局不予备案。
五、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1.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新聘用的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在考核时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3.挂职锻炼、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驻村担任第一书记事业身份干部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4.选派驻村担任贫困村第一书记及帮扶工作队员,到村工作半年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单独考核,考核优秀人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到村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所在单位纳入本单位干部职工考核范围一并进行考核。
5.通过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借调(用)手续的工作人员,由借调(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借用人员的考核,经查实,根据有关清理“吃空饷”规定处理。
6.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束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确定后按规定补定档次,及时上报。
7.受警告处分工作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并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8.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9.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一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不能按照合格以上等次晋升级别工资和薪级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是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具备申报高一级职务的基本资格;工勤岗位人员具备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的资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事业单位经报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考核工作的组织机构。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成立考核工作组织,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科学量化标准,细化考核要素。要严格落实责任,严明考核纪律,严把民主测评、等次确定、公示监督、考核备案以及结果运用等关键环节,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严把政策,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规定,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在考核工作中,要落实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运用考核结果,激励、鞭策广大事业人员积极向上、岗位奉献,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时限,确保考核工作按时完成。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须在2021年2月10日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花名册》(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计表》(附件2)、《事业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实名制信息汇总表》(附件3)、《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人社局备案。逾期不报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时,扣除单位相应分值。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花名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计表
3.事业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实名制信息汇总表
4.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