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人社发〔2021〕58号
中共清水县委组织部
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严明干部请销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关于印发清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人社发〔2019〕48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严明组织人事纪律,提升工作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销假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起止时间,并附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医院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按照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二、审批权限
1.乡镇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请销假按照《清水县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2.县直部门下属科级局(站、所、场、办、院、校、中心)负责人,乡镇、县直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科级干部以及乡镇事业站所负责人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填写《清水县干部职工请假呈批表》,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并备案。
3.科级以下科办员、事业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因病、因事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请假条上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6-14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及以上的,填写《清水县干部职工请假呈批表》,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备案。一般病假审批为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
三、工作要求
1.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3天以内的,由单位进行组织谈话,批评教育;连续旷工3-14天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和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纪律处分;连续旷工满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办理请销假手续,对弄虚作假,开具假疾病诊断证明请病假的,按旷工论处,并由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疾病诊断证明的,取消职称聘任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属县内医疗机构的由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属县外医疗机构的由县纪委监委向其主管部门的纪委监委提出处理建议。
3.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单位,经县纪委监委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附件:清水县干部职工请销假呈批表
中共清水县委组织部 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