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及省、市、县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帮助脱贫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稳定增加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民面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做好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选聘条件
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在岗领补、科学合理、总量控制、有序退出”的原则,选聘符合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且可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困难家庭成员、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家庭成员优先安排;爱心理发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
2.清水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且具备乡村公益性岗位履职能力;选聘人员本人必须常住在村,是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3.非一、二类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4.非村干部及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 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
5.选聘人员中是残疾人的,必须具备相应乡村公益性岗位履职能力;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人员均不得聘用在爱心理发员岗位。
6.一户脱贫户只能选聘1人,不能与生态护林员及其他的乡村公岗重复,坚决杜绝“一人多岗”现象发生。
二、严格选聘程序
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等选聘规定程序,确定选聘人员。
1.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岗位报酬等。
2.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5.聘用。按照乡村公益岗位人员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人社部门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乡镇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特别是爱心理发员岗位,要统筹组织好培训,确保能开展基本的理发服务。
三、完善考核制度
建立考核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所在乡镇和村委会负责。定期开展考核评价,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服务资格。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1.签订聘用协议。乡镇政府要与聘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同时签订上岗前承诺书,承诺书告知聘用人员出现享受一二类低保、特困供养户,享受其他公岗,外出务工等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时,需自行退出公益性岗位。
2.乡村公岗人员实行日考勤制度。乡镇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村“两委”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日常管理监督,规范考勤,并将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补贴发放、续签聘用协议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推进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乡镇、村制定专门的工作考勤簿,由公岗人员本人签到签名,村“两委”及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进行考勤,对各岗位出勤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月25日前将考勤汇总情况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将本乡镇每季度考勤汇总情况上报县人社局。
3.乡村公岗人员按职责履行岗位义务。对于所有安置聘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均要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并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各岗位乡村公岗人员应在村委会统一安排下划段包干或集中开展工作,负责辖区道路(公路、生产生活便道)维护、清扫保洁、河流垃圾清理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4.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乡镇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乡镇通过查阅台账,听取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意见,走访群众,实地查看等,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乡镇开展乡村公岗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人社局,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签到考勤等情况。凡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5.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一人一岗,一年一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不能一人多岗,选聘前要做好宣传,从没有从事乡村公岗的家庭成员中选聘一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聘用期满后,如考核合格,本人愿意且身体条件适合的,可直接续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核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予以解聘。村“两委”负责根据岗位缺岗情况上报乡镇后及时补充人员。
四、建立退出机制
建立聘用人员退出机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不能继续从事乡村公岗工作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退出岗位;村委会发现公岗人员长期顶岗,不能继续履职的,要及时清退人员,人员退出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退出时,由个人填写自愿退出申请书,乡镇发放解聘通知书。出现空岗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要建立聘用人员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有违纪违法行为、刑事犯罪的;
3.死亡、有终止就业需求,自愿放弃相应工作岗位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的;
5.外出务工、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6.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五、规范资金使用
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清水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月核定、按月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补贴发放名册要与每月报表和大就业系统人员花名册一致,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聘用人员花名册、社保卡号等材料。
六、加强动态管理
各乡镇要按照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原大就业信息系统)的要求,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数据管理维护,完善实名制信息登记,实时更新聘用人员信息,确保系统人员和在岗人员信息一致。各乡镇按月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和人员变更增减花名册。
七、强化协同配合
按照《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数据核查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联审比对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业务交流和协同配合,定期不定期开展信息共享(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详实完备的比对台账。对新聘人员,严把入口关,做到入职前与各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筛查。根据工作需要与以下部门开展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县委组织部:共享村干部及其家庭成员信息,防止将其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选聘审核确认工作,防止将脱贫户(含防返贫监测对象)以外人员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共享光伏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防止将其重复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教育局:共享在校16岁以上学生信息,防止将其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财政局:做好资金落实、拨付工作,定期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信息,防止将其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公安局:共享服刑人员、死亡人员信息,防止将其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民政局:共享一、二类低保户、特困供养户信息,防止将其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自然资源局:共享草管员和生态护林员信息,防止将其重复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残联:共享一、二类残疾人信息,特别是一、二类精神残疾人员信息,防止将不符合条件人员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卫建局:共享村医人员信息,防止将其认定为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市场监管局:共享新增市场主题(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等) 数据信息,防止将其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八、整理台账资料
乡村两级建立健全聘用人员“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评定、聘用、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等一系列选聘程序类资料;资金拨付要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逐级上报的方式,每月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上报聘用人员考勤记录和补贴发放花名册,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人社局备案,县人社局要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九、实行责任追究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加强对选聘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开展选聘人员身份核定认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要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如有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核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在选聘中有以下情形,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1.村委会上报不符合选聘条件人员的;
2.乡镇不按选聘条件、选聘程序选聘的;
3.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选聘不符合条件人员的;
4.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的。
(二)加强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在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中有以下情形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1.公岗人员长期不在岗,出现顶岗替岗现象,村委会未及时上报清退人员的;
2.乡镇监管不严,没有及时清退顶岗替岗等不符合规定人员的;
3.相关部门监管不严,没有建立部门联审机制,没有定期开展数据联审比对,没有及时清退不符合规定人员的;
4.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一发了之、变相发放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规定获取上岗资格、占用岗位名额、领取岗位补贴的;
6.出现一户多岗、一人多岗等违规安置现象的。
(三)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岗位补贴经县人社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 发放。要做到及时准确上报在岗公岗人员补贴发放核定信息,加强逐级申报和审核,确保补贴发放人员、金额与报表、系统数据一致。聘用人员上岗后,要按月及时发放岗位补贴;要做到人员退出时,及时停发补贴。
附件:
附件1.清水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职责清单.xlsx
附件2.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调整)联审表.xlsx
附件3.清水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到簿.xlsx
附件4.清水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考勤簿.xlsx
附件5.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doc
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水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