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做好我县就业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就业。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天人社发〔2023〕7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3号)文件精神,经2023年11月24日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县目前在岗534名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调整标准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天人社发〔2023〕73号)文件要求,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确定今年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现决定将目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每月860元、1200元两个档次统一调整至每月1400元。
1.住建局237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环卫工)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至1400元/月,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报酬不得低于450元/月。
2.其他单位岗位297名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60元提高至1400元/月,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报酬不得低于450元/月。
3.用人单位按照全县统一核定的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在岗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共计每人每月957.06元(基本养老保险654.4元、失业保险28.63元、医疗保险265.85元、工伤保险8.18元),单位承担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凭缴费票据从就业补助资金中返还给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予返还),个人每月缴纳421.07元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公益性岗位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我县广大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切实利益,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
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水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